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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二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和廢止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地方性法規及相關立法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應當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本州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民族特點,符合本州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保障和促進本州的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第四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配合、各方合作、公眾參與的地方立法工作體制,加強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立法主導作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第五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自治州的民族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關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第六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法律對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立足國情,深入分析立法需求,科學論證評估,突出重點,體現特色,確定立法項目,增強立法工作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壹年上半年編制任期立法計劃,每年第四季度根據立法計劃編制下壹年度立法計劃。第八條常務委員會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征求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州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有關方面和公眾的立法建議。

立法建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寫明立法項目的名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立法依據和主要內容。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收集的立法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州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研究、協商、協調,統壹論證、篩選後,提出立法規劃草案、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和編制說明。 並書面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提交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州人民政府和各專門委員會應當認真組織實施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不能按期提交審議的,提案人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說明情況。

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需要適當調整的,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各專門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建議,提出調整方案,提交主任會議決定。第三章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第十壹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可以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州人民政府和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第十二條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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