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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桐廬區無規定馬科動物疫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杭州市桐廬區馬科動物疫區的建設和運行,預防、控制和撲滅馬科動物疫病,保障公眾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桐廬區馬科動物疫區的建設和管理。馬科動物、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境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馬科動物是指馬、驢、騾等動物;易感動物是指馬、驢、騾、豬、牛、羊等動物。

本辦法所稱的規定的馬動物疫病是指馬傳染性貧血病、馬踝關節炎、日本腦炎、馬流行性感冒、馬梨狀肌病、馬病毒性動脈炎、馬鼠疫、伊氏錐蟲病(蘇拉病)等八種動物疫病。第三條杭州市桐廬馬科動物疫區的範圍為桐廬縣富春江以北地區(以下簡稱無疫區)。

為保護無疫區馬科動物的健康安全,將與無疫區行政區域相鄰的桐廬縣、富陽區、臨安區、淳安縣、建德市行政區域劃定為保護區。

為保障馬匹運輸安全,將杭州蕭山國際機場至無疫區的高速公路機場、杭州灣繞城高速、滬昆高速、彩虹高速、杭州新涇高速等道路及其兩側不低於1000m的區域劃定為生物安全通道,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無疫區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統籌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推進無疫區、保護區和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權劃分,將無疫區、保護區和生物安全通道建設和管理的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無疫區、保護區和生物安全走廊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無疫區、保護區和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區、縣(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區域內馬科動物疫病的具體管理工作。

無疫區、保護區和生物安全走廊的區、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開展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以及其他相關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

無疫區、保護區和生物安全走廊的區、縣(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馬科動物疫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控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城管、林業、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馬科動物疫病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做好馬科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第六條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桐廬縣和其他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無疫區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七條本市依法對馬科動物進行相關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建立免疫檔案,添加免疫標簽。強制免疫的病種和區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馬科動物進行調查,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跨區域、縣(市)遷移的馬科動物,應當在三日前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八條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馬科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區、縣(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馬科動物疫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馬科動物疫情監測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從事易感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存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前款規定的監測活動。第九條從無疫區進口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符合無疫區有關動物衛生要求。相關動物衛生要求由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條向無疫區輸入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從非管制的馬類疫區輸入易感動物的,應當依法辦理準傳手續;

(二)經出口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在啟運前三天向進口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三)進口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檢疫申報後,貨主應當憑出口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輸入;輸入無疫區時,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通過指定渠道運輸,並向無疫區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申報監督檢查;

(四)進口非屠宰用易感動物,應當在隔離場或者指定場所實施隔離檢疫;輸入供屠宰的易感動物或者易感動物產品的,應當在無疫區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按照規定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由進境地有管轄權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五)易感動物及其產品輸入無疫區後,憑輸入地有管轄權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進行屠宰、飼養、經營、加工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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