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六條各級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同級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後,應當報上級主管測繪工作的部門和計劃部門備案。第七條基礎測繪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由測繪主管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同級計劃部門批準,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後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預算編制原則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測繪生產費用定額,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九條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壹)布設全省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2)測繪1: 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采集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建立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列入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初步測繪;
(五)面向社會服務的航空、航天和遙感測繪;
(六)普通地圖和各種載體傳播的專題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七)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下列基礎測繪項目在上級測繪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由市、縣(市)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壹)市、縣(市)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布設;
(二)區、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相應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繪和相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建立區、市、縣(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壹條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布設的全省統壹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復測改造周期壹般不超過十年;市、縣(市)測繪主管部門布置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測量和改造周期壹般不超過五年。
由省級測繪部門統壹組織測量的山區和平原地區1: 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分別不超過十年和五年;設區的市、縣(市)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壹般不超過四年。第十二條基礎測繪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標。
基礎測繪項目必須發包給取得測繪工作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第十三條基礎測繪項目承包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基礎測繪項目;
(二)施測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測繪項目登記;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保證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第十四條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工作主管部門委托並授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測繪產品的檢查驗收。
基礎測繪成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向他人提供。第十五條基礎測繪任務完成後,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的部門匯交全部基礎測繪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