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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殯葬管理辦法

生老病死是人類發展進化的自然規律,殯葬行業與每個家庭、每個人都息息相關。以下是合肥市殯葬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合肥市殯葬管理辦法全文

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促進殯葬改革,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本市殯葬管理的原則是:推行火葬,節約殯葬用地,保護環境,破除封建迷信殯葬習俗,提倡文明節儉的殯葬管理。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

革命烈士、港澳臺人員、華僑和外國人的喪葬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的殯葬管理工作,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計劃、規劃、土地、環保、市容、農業、林業、物價、民族宗教、新聞宣傳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導公民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六條殯葬設施應當根據當地殯葬工作的需要和便民利民的原則設置,符合殯葬設施規劃。殯儀館、公墓、骨灰堂(塔、墻)、殯儀服務站等新建、改建殯葬設施,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因建設需要搬遷殯葬設施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殯儀館和火葬場的建設,由市、縣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市、縣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應當經市、縣民政部門同意,報省民政部門批準。

利用外資設立殯葬設施,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建設殯葬設施,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建設等手續。

第八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

第九條公墓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節約用地、保護環境的原則,建設在不宜開發耕地的荒山或者荒地上。

農村公益性公墓壹般設在鄉(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設在村裏。

第十條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園、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庫、江河堤壩附近以及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兩側修建公墓。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以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拆除。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墳墓、豎立紀念碑。

第十壹條農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不得從事墓穴經營活動。

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二條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員,應在當地就近殯儀館火化,嚴禁土葬(包括骨灰棺葬)。法律、法規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本市死亡的外來人員,應當在本市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出本市的,必須經市、縣民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遺體運送、冷藏、火化等殯葬服務業務由殯儀館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述殯葬服務業務。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太平方的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死者遺體。太平間內禁止喪葬活動。

第十五條遺體火化必須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

無名屍體的火化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

在外地死亡的,憑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

第十六條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在3日內火化,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7日。患有甲類傳染病和高度腐敗的遺體應立即包紮消毒並火化。

無名屍體由當地公安機關通知殯儀館接收。公安機關作出鑒定並辦理火化手續後,殯儀館火化。需要公安機關保存的無名屍體,應當保存7日以上,逾期冷凍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其他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公安機關查明屍體來源的,費用由責任人或者其親屬承擔。

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需要暫時保存的,應當存放在有防腐設備的殯儀館,存放期限不得超過9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保存的除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殯儀館將在公安機關協助下對遺體進行強制火化。所需經費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先行墊付,責任明確後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七條殯葬活動應當文明節儉,遵守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禁止在操辦喪事中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禁止在城市廣場、道路、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設置彭羚和舉行悼念儀式。

第十八條骨灰處置應當少占或者不占土地,提倡不保留骨灰,以樹木代替墓穴或者撒入江河、湖泊、海洋(飲用水源除外)等方式處理;需保存的骨灰應放在骨灰盒(塔、墻)、墓地或平地,不留墳頭。

第十九條。經營性骨灰公墓或骨灰堂(塔、墻)的點(格)服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使用年限屆滿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應當辦理續用手續,並按規定繳納使用費。

購買洞(格)具應憑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超過0.7平方米,雙穴不超過1平方米。

第二十條禁止出售壽血,但為死者生前配偶保留的壽血除外。

點(格)不得轉移。禁止非法買賣穴位。

第二十壹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殯葬服務管理,及時更新和改造殯葬服務設施,防止環境汙染,滿足群眾的殯葬要求。

殯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文明服務。

殯葬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須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並明碼標價。

第二十二條在殯葬服務場所從事封建迷信活動,銷售和使用封建迷信殯葬用品,擾亂公共秩序的,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和制止。

第二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的棺材等喪葬用品。

遺體包裝用品、骨灰盒等殯葬用品應在指定地點出售。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在公墓外修建墳墓或者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利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喪事活動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洞(格)賣給未取得火化證的人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面積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屬於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價、衛生、市容、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5日起施行。

中國的喪葬文化

喪葬文化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和沈澱的,集中了人們對死亡的認識、生存的價值、人性和親情等關於人類起源的結論。也許這個答案永遠不會圓滿,所以我們壹直在不斷的思考和探索,永無止境的思考和探索也是傳統喪葬文化傳承的過程。

中國喪葬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舊石器時代晚期。在山頂洞人的遺骸周圍,散布著含有赤鐵礦的紅色粉末,與之陪葬的還有鉆過的動物牙齒、石珠、骨墜等裝飾品。這幾乎是最早的原始墓葬。隨著歷史的發展,出現了階級,喪葬文化也處處體現。三、六、九等?、墓地、埋葬用具和隨葬品等。來自北京的猿人把洞穴的上層當作客廳,下層當作死者的墓地。以秦始皇陵的規模和豪華程度,看起來就像壹幅宮城都城的地圖。事情就像發生壹樣死去?喪葬禮儀和習俗被發揮到了極致。直到明清時期,喪葬禮儀已經形成了壹套宏大而復雜的喪葬禮儀。

在整個埋葬時期,埋葬主要是為了防止死者被野獸吃掉,也是為了讓死者得到永恒的安息和埋葬的地方。中國人熱衷於土葬。壹方面,人們非常依賴土地,熱愛土地。此外,人們認為用土地埋葬祖先的形式為死者提供了另壹個空間。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逐步實行?火葬?。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質文化生活的不斷豐富,人們已經從滿足基本的生活要求逐步升級到滿足精神需求。殯葬業也從滿足人們對遺體處置的基本需求,逐漸上升到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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