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載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和服務的下列廣告:
(壹)利用建(構)築物外部、道路、室外場地、設施及其空間,以展板、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電子轉向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形式。;
(二)利用建築物(構築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廣告;
(三)利用機動車輛和其他交通工具以外設置的廣告;
(四)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營業(辦公)場所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上設置的表示名稱和其他識別標誌的標誌、標牌、燈箱、霓虹燈和字體符號。第三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和技術規範,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築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四條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廣電管委)負責審批戶外廣告規劃和拍賣方案,研究決定戶外廣告設置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規劃、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
區城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和監督。開發區城管機構受市城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和監督。
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公路、林業和園林、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資質審查,戶外廣告登記內容的審查和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置規劃與規範第五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應當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編制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報市廣電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嚴格限制區、適度控制區和重點展示區。戶外廣告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位置、部位、形式和規格,並規劃適當數量的公益廣告位。第六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本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會同規劃、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制定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技術規範,並公布實施。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四)建築玻璃幕墻的使用;
(五)利用人行天橋、鐵路立交橋和公路立交橋;
(六)在幼兒園、學校、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內;
(七)危及建築物安全或利用違章建築或危險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綠化景觀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設置下列形式的戶外廣告:
(壹)高立柱廣告、街頭廣告;
(二)利用建築物頂部設置實體廣告;
(三)利用沿街建築立面懸掛布簾或者張貼、塗寫、刻畫設置廣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點區域等使用手持移動廣告。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八條利用公共載體(含空間,下同)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應當以拍賣方式取得載體使用權。拍賣方案經市廣電管委會批準後,由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拍賣;拍賣不成的,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利用非公共* * *載體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經載體所有權人同意,由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通過協議方式收儲載體使用權,納入拍賣範圍。
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商業性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的買受人,憑成交確認書與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簽訂戶外廣告載體使用權合同,由市城管部門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需要建設戶外廣告設施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建設,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