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地)、縣(市)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負有重要責任。林區的所有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責任制。第五條積極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第二章森林防火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由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參加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沒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第八條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牧場、蠶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撲救森林火災實行發動群眾和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各單位應建立群眾性撲火隊。國有林場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伍,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壹旦發生火災,他們會立即投入戰鬥。第九條在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以自衛為主,積極聯防,團結互助,做好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條林區縣人民政府和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根據實際需要,在林區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配備專職人員。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森林防火檢查站的主要任務是:
(壹)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說明註意事項;
(二)辦理出山人員和機動車輛的登記手續;
(三)檢查和存放登山人員攜帶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阻止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進入林區。第十壹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法》的規定任命護林員,在森林防火中的具體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森林法》、《條例》和本辦法,協助農村基層組織討論制定農村森林保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巡山護林,做好進山人員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林區火源,監督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
(四)發現火災,及時報告,並參與組織滅火和調查火災損失,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火災案件。第三章預防森林火災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我省森林防火期。林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可以根據當年的氣候條件,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本地區的森林防火期。
防火期內遇高溫、幹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可對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集體林場等森林面積大、樹種單壹、容易發生火災的區域,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第十三條林區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責任單位,建立健全責任制,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駐軍的,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第十四條森林防火期內,林區內嚴禁吸煙、燒山、燃放鞭炮、上墳燒紙、持槍狩獵等用火行為,夜間出行禁止明火。
在林區做飯取暖確需用火的,應當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事後必須將殘火完全撲滅。第十五條在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區從事生產、科研、教學等活動,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簽發的進入林區證件;進入自然保護區者,必須持有省林業廳頒發的證件,遵守森林防火規定,接受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基層防火組織和護林員的管理和監督,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範圍內開展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的,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基層防火組織和護林員有權中止其壹切活動,責令其立即撤出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