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搞好生產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應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第二章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開業壹年內,應當接受上級工會或者市總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建立工會組織。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必須經上級工會批準,並報合肥市總工會備案,在上級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會員超過25人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推選1名組織者或者工會主席主持基層工會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25人的,應當成立女職工委員會。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報上壹級工會批準。
企業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壹般應當設立專職工會主席。第十條在外商投資企業中,除外國投資者及其代理人外,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中外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企業工會委員會批準,可以成為工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第十壹條已加入中國工會的港、澳、臺職工和外籍職工,下班出境時,應當停止其會員資格,交回會員證。如果我需要,市(縣)總工會可以出具我參加過中國某個工會的證明。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代表職工與本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指導和幫助員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履行。工會應該制止企業非法使用童工。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勞動管理、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討論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外商投資企業研究決定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取得工會的配合。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與企業建立協商談判制度,就職工的就業、報酬和福利等事項進行協商。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辭退、開除或者處分職工時,應當事先征求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可以提出異議,並派代表與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工會應當支持或者委托代表職工依照法定程序參加仲裁和訴訟。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在生產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工會發現企業經營者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發現危及員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向企業經營者建議組織員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經營者必須及時作出決定。
工會有權參與對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嚴禁歧視、侮辱、詆毀、迫害女員工。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監督企業執行中國現行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當企業增加工作時間時,工會有權支持員工獲得相應的報酬。如果臨時工作時間增加過多,工會應向企業提出意見,並商定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