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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區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便捷的生活環境,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城市和鎮。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達到壹定規模、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新建住宅小區(含住宅小區和住宅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本辦法所稱住宅區管理,是指住宅區內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管理工程的維護、修繕和整治。第三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區管理的歸口管理;市政、綠化、衛生、交通、公安、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居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和指導居住區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住宅區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專業管理由物業管理公司統壹實施。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住宅小區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以前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管理。第六條住宅區設立住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理委員會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住宅區房地產業主和使用人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區房地產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管委會的權利:

(壹)制定管理委員會章程,代表住宅區內的物業業主和使用人,維護物業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社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檢查和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落實和規章制度的執行。

集束彈藥聯盟的義務:

(壹)根據房地產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區房地產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四)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第八條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壹)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二)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區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四)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有權請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六)有權聘請特許經營公司(如保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辦專項管理業務;

(七)可以實行多種經營,用其收入補充社區的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壹)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住宅區管委會和居民的監督;

(三)重大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並經管委會批準;

(四)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開業。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第十條物業管理合同應當明確:

(1)管理項目;

(二)管理內容;

(3)管理費用;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合同期限;

(六)違約責任;

(7)其他。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合同和住宅管理辦法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過程中,應當在銷售合同中要求房地產產權人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時,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承諾使用人遵守住宅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住宅區的房地產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住宅區管理辦法,按規定交納管理費,不得妨礙和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並有權參與和監督住宅區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條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壹)擅自改變社區內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和外觀,損壞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擅自施工、停放亂放車輛、推放房屋部位、亂占亂占、破壞綠化、汙染環境、影響住宅小區景觀、噪聲擾民;

(四)不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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