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用人單位有哪些義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用人單位、派遣崗位和工作內容受《勞動合同法》規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特殊勞動關系。
由於用人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但與之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這種具有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雙重性質的法律關系被歸為特殊勞動關系。在上海,勞動合同法對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的規定進行調整,其中“勞動保護規定”包括了工傷待遇。
(3)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因此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調整。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四)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所需的崗位培訓;(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6)用工單位不得向其他用工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和雇主是壹回事嗎?用人單位是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是派遣員工的實際工作單位。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和用工單位不是壹回事。用人單位是指勞務公司派遣人員到某單位工作,某單位是用人單位。因為被派遣人員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屬於用人單位。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勞務派遣合同中的註意事項,用人單位有哪些義務?1.勞務派遣合同中的註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壹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二、用人單位的義務是什麽?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進行。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和雇主是壹回事嗎?不會。勞務派遣是壹種將招聘人員與用戶分開的勞務管理模式。勞務派遣有三種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
2)接受派遣單位,即用工單位;
3)派遣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對於雇主來說,企業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勞務派遣單位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承擔《勞動法》中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不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工作,但只是對被派遣員工進行統壹組織管理,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工作。但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上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所以在《勞動法》中,勞務派遣單位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必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是:
l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l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l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l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作為勞務派遣單位,我們應該註意:
l用人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成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l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l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l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l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雇主來說,企業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指的被派遣單位。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從勞務派遣企業介紹符合其條件的員工到其分配的工作崗位工作。雖然從表面上看,派遣員工是在其經營場所、在其管理下為用工單位工作,但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無需承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中的義務。它只與被派遣員工發生勞動關系,根據雙方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用人單位應當直接對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l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l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報酬;
l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l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l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向其他用工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對於勞務派遣員工,應與本企業員工同工同酬。
參考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58、59、60、61、62、67、92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
不是,用人單位是送來的公司,用人單位是和妳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公司。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誰是用人單位,誰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派遣公司)有關系,用人單位:有勞動力。派遣公司是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