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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不按約定裝修可以解除裝修合同嗎?

合同案例:不按約定裝修可以解除裝修合同嗎?

原告曹訴稱,原被告與被告簽訂了某市家庭居室裝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接該市三門路房屋裝修工程。承包方式全包,總價5萬元。2007年9月24日開工,2007年10月25日竣工。合同簽訂後,原告支付了合同款4萬元,但被告在工程中使用了大量與合同不符的材料,隱蔽工程也沒有通知原告驗收。原告提出異議,但被告在工程未完工狀態下,於2007年6月25日擅自撤離施工現場,導致原告未能如期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故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違約金自2007年6月26日至2008年4月7日按每日50元計算。3.要求被告返還多收的裝修費6055元;4.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在外租房損失,按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5月7日每月3000元計算。

經審理查明,原審被告於2007年9月25日簽訂了某市家庭房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包工包料承擔該市三門路房屋裝修工程,總價5萬元。2007年9月24日開工,2007年10月25日竣工。如因被告原因導致工程延期交付,每逾期壹天,被告應賠償50元等內容。合同簽訂後,被告進場施工,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4萬元。在施工過程中,因被告未通知原告核對資料和檢查隱蔽工程,雙方產生矛盾。原告對被告使用的材料提出異議,但被告於2007年6月20日擅自離開工地,引發訴訟。

案件要點:是否應該解除合同,退還裝修費?

律師評論

庭審中,經原告申請,我院委托某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對被告在爭議房屋內建設的工程進行了價格評估。經審查,該公司確認被告承建的工程造價為33945元。

庭審中,原告主張,爭議房屋是在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鑒定後,為減少損失,於2007年4月7日進行了裝修,原告已經入住。因被告逾期未竣工,原告以每月3000元的價格租了壹套房子。預計法院在計算租金損失時會考慮原告需要壹段合理的時間,以支持原告主張租金損失應計算至2008年5月7日。

我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原告與被告在我院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認定有效。被告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在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離開,致使爭議房屋逾期完工並長期空置。因此,原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並無不當,應予支持。被告建設工程的審計價為3394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多收的工程款6055元是合理的,應予支持。對於原告主張的家外租房損失,我們認為被告逾期竣工導致原告無法按期入住,且原告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家外租房居住,故被告應賠償損失。至於賠償標準,我們會根據案情和市場情況來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壹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撤銷原告曹與被告XXX室內裝飾公司簽訂的《某市家庭居室裝飾施工合同》;

二、被告XXX室內裝飾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曹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6700元;

三、被告XXX室內裝飾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曹的裝修工程款6055元;

四。被告室內裝飾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曹租金損失(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08年5月7日止,按每月2000元計算)。

付款人不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50元,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被告XXX室內裝飾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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