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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下拖欠建材有多少項是違法的?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在工程建設中,會涉及到工程款,壹些工程承包商往往會以各種理由拖欠工程款,導致工程建設無法順利進行,引發糾紛。那麽關於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我給大家簡單分析壹下,希望能幫到妳。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內容?

民法(從2021 1 1開始生效)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修復驗收合格後,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按合同約定折價賠償有關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合作條件等條款。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工程範圍、工期、中間竣工工程的起止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調撥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相互配合等。

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按照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百九十七條發包人可以隨時檢查工作進度和質量,但不得妨礙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第798條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檢查。若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發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勘察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築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未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築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其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明示或者通過行為表明合同的主要義務沒有履行;

(二)逾期未完成合同,經發包方督促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壹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以使用部位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延長。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拖欠工程款適用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民法典》(2021至1實施)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拖欠工程款的結算有明確規定,拖欠時間也有明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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