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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相關資料有哪些?

介紹有關法律法規的主要版本內容,拓展本段的編輯理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自然人或法人)之間建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這種合同是產生債務的最常見、最重要的基礎,所以也叫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疇。合同有時指發生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稱為契約。[1]

編輯此段落的法律特征

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需要相互表示自己的意誌(意思表示是對外表示能夠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意誌的行為)。(2)雙方當事人應當就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即意思表示應當壹致。(3)本合同旨在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終止。(4)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和技術合同法。

在規範要求下達成的協議,應該是法律行為。合同壹經訂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壹方或雙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將依據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編輯本段的法律性質

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其意圖達成壹致的民事法律行為。3.合同是旨在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編輯本段落的合同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分為:計劃合同和普通合同。任何根據國家經濟計劃直接簽訂的合同都叫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普通合同,也稱計劃外合同,不是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的。公民之間的契約是典型的無計劃契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益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經被控制在很小的範圍內。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都承擔義務的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是相互聯系、互為因果的。如對買賣新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的調查。

合同、承包合同等。單方合同是指只有壹方承擔義務,另壹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款、無償托管等合同都是典型的單方合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是壹方當事人為取得權利而必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壹方當事人不支付價款而僅取得權利的合同,所以也叫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惠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含義達成壹致,則該合同為允諾合同。除非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只有以實物支付,合同才能成立。它是壹種實踐合同,也稱為物質合同。重要合同和非重要合同是指僅在特定形式下有效的重要合同;相反,它是非必要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結算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除了以書面形式訂立之外,公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在國家主管當局登記和轉讓。主合同和從屬合同任何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只有在其他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比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合同債務履行的擔保合同為從合同。主契約的存在是從契約的前提,所以當主契約消滅時,從契約原則上也消滅了。反之,合同的消滅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這個約定和預約約定,約定將來訂立某個合同的,就是預約。預約履行完畢後訂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即本合同。凡有約定的,都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因違反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他合同通常是合同當事人為自己或其委托人訂立合同以獲得某種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的壹方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之為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人身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是第三人。另外,合同可以分為總合同和分包合同;因為契約而不是因為契約;著名合同和匿名合同等。

編輯本段中的從句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壹般條款,也稱必要條款和壹般條款。如果雙方就必要的條款達成協議,合同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確定合同必備條款的依據有三:①根據法律規定。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必備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2)根據合同的性質。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必備條款,可以依據《合同法》漫談。

根據合同的性質。比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和價格,都是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3)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除了法律規定的、根據合同性質確定的必備條款外,壹方要求的條款也是必備條款。比如壹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殊要求,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除必要條款外,合同中還有其他條款,即壹般條款。合同中是否約定通用條款,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詳細規定合同條款,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編輯合同簽訂的這壹段

壹般有兩個步驟:要約和承諾。

提議簽訂協議或合同

為壹方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提出要求或者建議。發出要約的壹方稱為要約人。在要約中,要約人除了表達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能夠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人可以規定承諾要約的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義務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出售特定項目的要約人不得與第三方提出相同的要約或訂立相同的合同。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可以在合理的時間確定。要約人不受已經到期或者被撤銷的要約的約束。

承諾

壹方對另壹方的提議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壹方被稱為受要約人或受要約人。當受要約人表示接受要約時,其合同成立,受要約人將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擴大、限制或改變要約內容的承諾壹般可視為拒絕要約和新要約。當對方承諾新的要約時,合同成立。

編輯此段落的簽名形式

即合同當事人表達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的方式。我國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認證或審計認可的書面合同。

口頭契約

它是通過口頭(包括電話等)方式建立的合同。)意向表達。但壹旦發生糾紛,舉證難,分清責任難。許多國家限制責任重大或超過壹定金額的合同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書面表達方式(包括信函、電報、契約、憑證等)訂立的合同。),或者口頭協議做成圖書合同、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署,即時結算的除外。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過公證、認證或者審批的合同。

(1)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或執行的依據。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辦理公證的合同,未經公證的合同無效。(二)合同鑒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民經濟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定程序,對合同當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的合同進行鑒證。鑒定機關認為有必要修改合同內容時,有權要求雙方當事人補正。鑒定機關也有權監督合同的履行,因此鑒定具有行政監督的特征。目前,我國的合同鑒證壹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但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三)合同審批,是指當某壹類合同或壹定金額以上的合同,根據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批時,此類合同未經上述單位審批不能生效。比如外貿合同要依法審批。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是指對已經成立的合同進行部分變更、補充或者全部撤銷。合同壹方因任何原因需要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另壹方的同意。即隨著雙方達成新的協議,原舊協議變更或解除。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仍按原合同形式辦理。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壹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可以通過壹方行使撤銷權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企業因行政命令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因不可抗力和壹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履行的,允許壹方及時通知對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編輯本段的主要內容

合同法立法

中國合同制度的立法經歷了壹個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需要,我國先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也對合同制度做出了規定。但是,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強對外開放後,這三部合同法的計劃經濟色彩就出現了。同時,由於三大合同法並存的弊端和沖突,顯然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有效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於1999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目錄總則第壹章總則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六章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終止第七章違約責任第八章其他條款第九章買賣合同第十章供電、供水、 燃氣和熱力合同第十壹章贈與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賃合同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五章承接合同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第十七章運輸合同第十九章技術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倉儲合同第二十壹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專業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的補充規定。

編輯這個司法解釋

為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1 .法律適用範圍第壹條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超過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實施之後的。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適用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合同無效,合同法有效的,適用合同法。第四條合同法實施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黨委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二。訴訟時效第六條技術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壹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壹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第七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止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未超過兩年的,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第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壹年”、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第壹百零四條第二款為固定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三。合同的效力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或者核準登記手續,當事人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未辦理批準或者核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沒有規定登記後生效。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所列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無效。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四。代位權第十壹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的債權,是指因扶養關系、撫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對支付勞動報酬、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等權利的請求權。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到期債權,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以貨幣支付的到期債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十四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後,又向同壹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十六條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未被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第十七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第十八條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訴訟。第十九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已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訴訟後,代位權成立的,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對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第二十壹條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行使代位權的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數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數額的,人民法院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條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就超過債權人代位權請求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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