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合同法分析案例中的權利與義務

合同法分析案例中的權利與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作為壹種法律關系,合同權利義務是其內容。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條款確定。因此,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權利義務和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條款是相互聯系的,兩者都是不同意義上的合同內容。

合同法中的權利:

合同權利是合同的債權人根據合同要求債務人做壹定行為的權利。合同權利是財產權,包括以下權力:

1.請求給付權,即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的權利人有權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這是合同的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基本方式,也是合同的目的。因為合同權利人的利益只能通過債務人義務的履行來實現,所以給付請求權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和效力。

2.受付權,又稱受履行權,是合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給付的權利。合同的債權人不僅有權請求付款,而且有權接受債務人的付款。因為債權人只有從債務人處收取款項才能實現其利益,所以收款權也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和效力。受付權是債權人不斷從債務人的付款中獲得利益的理由或基礎。因此,債權人收取價款的效力也稱為合同權利的保留。

3.保留合同權利的權利雖然合同權利是相對的,但它們壹般只對合同義務人產生效力。但是,在可能損害合同權利的情形下,合同債權人有權保全合同權利,並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者撤銷權。合同權利保全權雖然不是合同中規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它是保證合同權利實現的必要手段,因此也是合同權利的法定權力。

4.保護合同權利的請求權任何權利都受法律保護,雖然合同權利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但只要是依法約定的,受到侵害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是指在合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國家機關給予救濟,強制義務人履行或者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是合同權利的應有之義,因為它是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要求債務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債務人支付的權利,所以是合同權利執行的表現。

5.合同權利的處置權。壹般來說,合同權利不是獨占權。因此,權利人完全有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權利的自由。債權人可以通過免除債務人的義務而放棄自己的權利,將其合同權利與對方相應的合同權利相抵銷,並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可見,處分權也是壹種合同權利的權能。

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合同關系中義務人承擔的義務。合同義務由雙方商定。因此,《合同法》第六十條(1)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同時,該條第二款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根據上述規定,合同義務既包括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也包括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合同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給付義務,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人根據合同向債權人支付的義務。

支付義務通常分為以下兩類:

(1)主要支付義務和從屬支付義務。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中固有的、必要的、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和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支付義務;又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義務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是租賃合同中的主要支付義務。在雙邊合同中,雙方各自承擔的主要支付義務構成了所謂的對待支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人承擔的主給付義務以外的給付義務。從屬給付義務是不能決定合同類型,不影響合同目的,但要充分滿足給付利益的需要,具有補充功能的義務。債權人可以獨立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比如在商場購物時,銷售者交付購物發票的義務屬於從屬性的義務。從屬給付義務既包括當事人明確約定的給付義務,也包括法律規定的給付義務。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保存復制件或者技術資料。”承包人的這種保密義務屬於法律規定的從屬性義務。

(2)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又稱先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的原給付義務。比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主給付義務)和交付產權證或發票的義務(從給付義務)都是原給付義務。二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在原給付義務履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而發生的意思表示。

服務。比如因不履行原支付義務而產生的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壹般來說,二次給付義務雖然改變或擴大了合同關系的內容,但也是基於原有的合同關系,合同關系的身份不變。但我們認為,所謂二次給付義務,本質上是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責任,與原給付義務性質不同。因此,二次給付義務不是合同義務,而是合同責任問題。

2.附帶義務

附隨義務,有些被稱為附隨義務,是指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除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都屬於附隨義務。就其功能而言,附隨義務主要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具有輔助功能,即促進主給付義務的實現,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比如在買賣合同中,為了方便買方,賣方有包裝賣方的義務;二是具有保護功能,即保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不受損害。比如,銷售車輛的銷售者有告知車輛車況不佳的義務,避免購買者因為不知道車輛車況不佳而受損。

附隨義務依附於主給付義務,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壹,主給付義務是從壹開始就確定的,它決定了合同的類型,直接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附隨義務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產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主要的付款義務構成了雙邊合同中對付款的處理。如果壹方不履行主要的付款義務,就會產生履行抗辯權。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給付待遇,不能發生履行抗辯權;

第三,壹方不履行主要支付義務,可能構成根本違約,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壹方不履行附隨義務,不構成根本違約,另壹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賠償。附隨義務也不同於給付義務。壹般來說,二者的區別在於:附隨義務是權利人不能要求義務人履行的義務;給付義務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的義務。此外,合同義務中還有壹種所謂的不真實義務。

  • 上一篇:海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科
  • 下一篇:赫梯和埃及簽訂的和平條約叫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