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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論文怎麽寫?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格式合同有著廣闊的應用和發展空間。格式合同的廣泛使用,壹方面節省了大量的合同時間,加快了交易速度,改變了傳統條件下壹個合同必須經過反復要約和承諾才能成立的非經濟行為,省去了繁瑣的議價程序。另壹方面,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業可以提前計算好成本、利息、風險負擔和付款期限,因損耗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也可以提前降到最低。但也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約自由原則。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體現平等和公平,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迫切需要對格式合同進行規制。

關鍵詞:格式合同;格式條款;法律規定

壹、標準合同概述

(壹)標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的概念在當今法學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但國內外對其有多種理解:

壹是在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家,稱之為“附約、附隨合同”。法國法中的附隨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另壹方當事人事先確定的合同條款的合同,即壹方當事人要麽整體接受合同條款,要麽不訂立合同,所謂‘不訂立合同’選項是客觀不存在的。”[1]標準合約的另壹個術語是“壹般交易條款”,由德國、意大利、奧地利等國持有。

其次,在我國臺灣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格式合同被稱為定型化合同,是指:“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事先單方面擬定的合同條款。[2]還有其他與格式合同相關的術語,如以色列的“標準合同”和葡萄牙法中的“加入合同”。

第三,我國法學界對格式合同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合同是由壹方當事人、有關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制定的,或者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條款。”[3]有人認為:“由壹方當事人事先制定並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接受的格式條款是完整的、定型的。”[4]我國1999年實施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總的來說,上述定義只是在格式合同的調整和適用範圍上有所不同,概念所解釋的本質特征並無根本區別。因此,筆者認為,格式合同應該是壹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合同條款以供重復使用(即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另壹方當事人只能壹般同意或不接受擬定的全部合同,而不能協商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稱為格式合同。

(二)標準合同的產生和發展及其原因

1、格式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契約剛出現的時候,沒有標準契約。標準合同產生於19年底,伴隨著規模經濟和壟斷企業的出現。

首先,在19世紀初,西方國家就已經以“互相習慣”的方式在農業、手工業和小型工業方面締結了契約。對於同類合同以及合同中重復的內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將其定型,以備將來使用。對於這種現象,雖然當時還沒有出現格式條款和格式合同的概念以及相應的法律規範,但經濟需要使得當事人自發產生了利用格式條款合同簡化自己締約程序的要求,從而提高交易效率。

隨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業化運動在煤、蒸汽、石油等能源的利用方面取得了革命性的進步,整個生產和消費方式也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對合同法的影響最大。大工業的發展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日常消費品,並造成了生產和消費的嚴重分化和對立。企業和服務行業(如銀行、保險、運輸等)的物質消費行為和交易行為日益增多,這意味著如果仍然按照普通合同的締約方式逐項協商合同內容來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顯然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事實上,自19世紀以來,不動產買賣合同、公司設立合同、出版合同、特許經營協議等各類合同大多是根據格式條款訂立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這些格式條款的內容才會稍作改動。

自20世紀初以來,格式條款合同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除了少數內容特殊復雜的合同,雙方還是需要互相協商,遇到個別意外。對於交易固定、交易頻繁、內容重復的合同,尤其是公用事業,如水、電、交通、燃氣、通信等,理論上稱之為“批量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個別約定,格式合同成為現實。比如,從第壹次世界大戰開始,德國就出現了壹種趨勢,即保險公司、銀行、大公司、合資企業,不再像過去那樣根據個別客戶的需求簽訂合同,而是采用事先約定好合同條款的標準合同。[5]

2、格式合同的原因。

中國臺灣地區學者黃月琴認為,格式條款合同之所以在現代社會如此廣泛地應用,主要來自於以下三個社會動因:壹是法律行為或締約行為的強制傾向,這是現代經濟生活和社會環境的產物;第二,締約和履行合同大量發生,內容不斷重復,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的例行公事。商界利用契約自由的缺陷,將標準契約作為攫取更多利潤的有效工具。第三,以大規模生產和消費為內容的現代生活關系,使得企業界和顧客都期望簡化締約程序。[6]

事實上,格式條款合同的采用是現代合同法的壹個重要發展趨勢。壹方面,這與經濟的發展、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公用事業在日常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以及契約自由理論本身的缺陷密不可分。另壹方面,高昂的市場交易成本也迫使消費者接受標準合同。

(三)標準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合同條款的不可協商性。

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通常是從自己的目的和利益出發來訂立和使用格式合同的,但作為合同的相對人,對於格式合同的內容和具體條款沒有協商和討價還價的余地,即要麽接受,要麽拒絕,從而排除了壹般雙邊合同的平等協商(要約和承諾)過程。我認為這是格式合同最重要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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