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方便企業使用境內外匯貸款和金融機構進行債權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改革境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模式改革,是指改變債務人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或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逐筆登記國內外匯貸款的原有管理模式,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即發放國內外匯貸款的中資金融機構定期向外匯局登記其外匯債權, 報告國內外匯貸款變動情況,自行審核企業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和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二。實施境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範圍僅限於中資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債權人”)向非金融境內機構(以下簡稱“債務人”)發放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三。國內外匯貸款外匯債權登記管理。各從事境內外匯貸款業務的債權人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辦理境內外匯貸款外匯債權登記手續,即填寫《境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附件1)、《境內外匯貸款變動情況反饋表》(附件2)、《境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附件4),並按要求報送上月境內外匯貸款發放及變動情況。
四、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管理。債權人負責審核債務人開立或註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申請,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填報《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開立和關閉月報表》(附件3)和《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附件4)。
債務人申請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時,債權人為銀行的,只允許在債權人銀行或債務人註冊地銀行開立賬戶;債權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只能在貸款資金撥付地或債務人註冊地的銀行開立賬戶。
債權人與債務人銀行不是同壹金融機構的,債權人應向債務人銀行出具開戶(銷戶)通知書,並註明:“真實性、合規性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開戶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分行憑債權人填制並蓋章的《開立(關閉)通知書》辦理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開立和關閉手續。
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債務人的貸款收入和劃轉的還款資金;支出範圍包括債務人償還貸款、經常性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性支出。貸款還款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還款日前5個工作日。壹筆外匯貸款只能開立壹個專用賬戶,在貸款合同履行完畢後,應註銷該專用賬戶。
五、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或以人民幣購匯償還境內外匯貸款本息時,應向債權人提供外匯賬戶對賬單和《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見附件5)等證明文件,經債權人審核真實性、合規性後,由債權人按月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見附件2)。債務人償還貸款本息時,應首先使用自有外匯,不足部分可以購買。
債務人以償還貸款本息為目的辦理購付匯手續時,債權人為銀行的,只能在債權人銀行或其註冊地銀行辦理;債權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在貸款資金的提款行或註冊地銀行辦理。
債權人與債務人購付匯銀行不是同壹家機構的,債權人應當在向債務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中註明:“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其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 以及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銀行的分(支)行憑債權人簽章的還本付息通知書辦理售匯或轉境內外匯手續。
債務人應申請購匯用於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債權人通過合法途徑(包括判決、仲裁機構裁定、抵押或質押資產變現、保證金扣劃等)從企業取得人民幣資金的。),且債務人因合理原因不能申請購匯,債權人可代企業向當地外匯分局申請購匯,分局根據相關規定審核其真實性、合規性後予以核準,並註銷或沖減相應貸款登記。
六、出口押匯和打包貸款的結匯可直接經債權人批準,其他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七、各外匯局及從事國內外匯貸款業務的債權人應在2002年2月31日之前做好外匯貸款登記方式轉換的準備工作。各外匯局在實施此項改革時,要加強對債權人外匯業務人員的培訓,督促銀行清理境內外匯貸款業務和專用賬戶,加強改革前後貸款登記信息和賬戶信息的核對。改革實施後,外匯局將全面取消債務人自營外匯貸款登記,債務人不再憑境內外匯貸款登記證辦理購付匯手續。
八、債權人應建立健全外匯貸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並報當地外匯局備案。外匯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債權人外匯貸款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統計報告制度、人員素質和業務操作的執行情況。存在問題的,責令債權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外匯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外匯局應加強對債權人的事後監管,督促其按時報送各種數據和相關資料。外匯局根據債權人上報的材料對境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非現場檢查,對債權人集中登記、外匯賬戶開立或撤銷、還款審核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
十、所有債權人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報表。在已經運行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銀行應當按照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報送相關數據;目前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暫以磁盤或紙質報表形式報送數據,但應要求銀行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聯網。
十壹、各分局應按規定通過“資本項目統計監測系列報表”向總局報送國內外匯貸款相關數據。
十二、各分局應通過當地媒體加強對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改革的宣傳。
十三、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2001年8月,我局發布的《關於開展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通知》(匯發[2006 54 38+0]14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1。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表(略)
2、國內外匯貸款變化反饋表(略)
3、國內外匯貸款賬戶月報表(略)
4、國內外匯貸款業務數據匯總表(略)
5、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略)
壹元貸款可以貸款償還嗎?
外匯局應規定,除出口押匯外,其他境內外匯貸款只能對外支付,不能結匯。這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結匯貸款投機人民幣升值。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企業申請外幣流動資金貸款,立即兌換成人民幣,再以人民幣購匯償還貸款。如果大量企業這樣做,會對人民幣匯率造成很大壓力,所以外匯局規定外幣貸款不允許結匯,就是考慮到這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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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債務人的貸款收入和劃轉的還款資金;支出範圍包括債務人償還貸款、經常性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性支出。貸款還款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還款日前5個工作日。壹筆外匯貸款只能開立壹個專用賬戶,在貸款合同履行完畢後,應註銷該專用賬戶。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什麽規定?
第壹章貸款對象第壹條凡有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下同),因生產、建設、貿易等原因外匯流動時,均可申請本貸款。第二章貸款使用範圍第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範圍包括:1。國有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承包海外工程和國內外房地產開發;2 .施工企業和工程承包公司承建外商投資項目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3 .建材供銷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4.進出口貿易外匯流動資金、打包貸款、出口押匯、經常性外匯存款透支(核準貸款)、票據貼現及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的其他資金;5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和貿易所需的外匯營運資金;6.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來料加工裝配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7.經銀行批準的其他外匯流動貸款。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三條貸款期限自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外匯貸款合同約定的全部貸款本息還清之日止,壹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65,438+0年。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銀行的籌資成本和同業水平確定。貸款利息壹般按季收取,浮動利率。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第五條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獨立的經濟核算和法人地位;2.持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外匯的文件;3 .外匯使用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還款能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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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廣東自營外匯貸款還款方式
(1)壹筆貸款只能開立壹個專用賬戶,專用賬戶的還款支出範圍包括借款人償還貸款、經常性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性支出。貸款還款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還款日前5個工作日。
(二)償還外匯貸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1.根據借款合同、貸款收/提款申請書、提前還款申請書(提前還款時需提供)、外匯登記證(限外商投資企業)、企業自有外匯確認書、外匯賬戶對賬單或客戶提供的還款資金來源,信貸業務部出具自營外匯貸款審批文件,提交業務部辦理還本付息手續。
2.借款人外匯貸款還款付息手續在其註冊地其他銀行辦理的,我行信貸業務部出具自營外匯貸款批準文件壹式三份,並通知相關銀行辦理售付匯手續。自營外匯貸款審批單壹式三份,銀行留存壹份,銀行確認後,將另外兩份返還我行信貸業務部和客戶留存。
(三)辦理大額購匯還貸情況
出現異常還款情況時,外匯局可通知銀行停止對異常企業的直接還款,其還款業務改為由外匯局審核。
(四)非正常情況下外匯貸款本金的償還處理下列非正常情況下外匯貸款本金的償還,由債務人直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逐筆審批。中國銀行不得為債務人辦理上述貸款本金的償還手續:
1.如果從其他地方購買外匯來償還貸款,
2.進口項下不能提供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單的,
3.擅自改變貸款用途,
4.其他異常情況。
(五)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對境內外匯貸款實行定期登記制度。
(六)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涉及銀行間賬戶轉賬的,付匯行憑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辦理轉賬手續(通知書應註明匯款銀行的金額、日期和賬號)。
(7)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貸的,仍直接向債權人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債權人所在外匯局逐筆核準後,憑核準文件到指定的中資外匯銀行辦理中國銀行網上客服。如有其他業務需求,歡迎下載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微信關註“中國銀行微銀行”繼續咨詢和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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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什麽規定?
第壹章貸款對象第壹條凡有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下同),因生產、建設、貿易等原因外匯流動時,均可申請本貸款。
第二章貸款使用範圍第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範圍包括:1。國有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承包海外工程和國內外房地產開發;2 .施工企業和工程承包公司承建外商投資項目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3 .建材供銷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4.進出口貿易外匯流動資金、打包貸款、出口押匯、經常性外匯存款透支(核準貸款)、票據貼現及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的其他資金;5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和貿易所需的外匯營運資金;6.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來料加工裝配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7.經銀行批準的其他外匯流動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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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條貸款期限自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外匯貸款合同約定的全部貸款本息還清之日止,壹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65,438+0年。
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銀行的籌資成本和同業水平確定。貸款利息壹般按季收取,浮動利率。
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第五條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獨立的經濟核算和法人地位;2.持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外匯的文件;3.外匯使用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要求有償還能力。
中行廣東自營外匯貸款如何管理?
廣東自營外匯貸款管理:壹筆貸款只能開立壹個專用賬戶,該專用賬戶的收益範圍為借款人借入的外匯貸款及劃轉的還款資金;支出範圍包括借款人償還貸款、經常性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性支出。貸款還款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還款日前5個工作日。
以上內容供大家參考。請參考實際業務規定。
外匯(再)貸款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外債宏觀管理,提高地方和地方部門對外匯資金使用的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際商業貸款供求管理的通知》中“進壹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體系,無論是直接從國外借入還是國內轉貸,均應納入國家外債統計監測體系進行登記”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匯(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下列以外幣承擔合同還款義務的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他形式的再融資。第三條國家對再貸款實行綜合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審批。第四條使用再貸款的單位應在每筆貸款合同或再貸款協議簽訂後10日內,持有效合同或再貸款協議復印件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再貸款登記手續,領取再貸款登記證。第五條貸款轉讓後,用戶應根據以下情況及時填寫《貸款轉讓登記證》,並於次日將復印件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
1.使用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應填寫貸款支付通知;
2.信用證支付的轉貸款應在貸款支付後填寫;
3、在中國開立營運資金賬戶的,填寫營運資金賬戶;
4.租賃再貸款應在設備正式使用時填寫。第六條轉貸款到期償還本息或租金時,使用人應持《轉貸款登記證》和《償還本息或租金通知書》提前到當地營管部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審批手續。開戶銀行憑外資管理部的批文辦理還本付息或支付租金手續。第七條貸款本息或租金支付完畢後,用戶應根據銀行付款憑證填寫轉貸款登記證明,並於次日將復印件送當地營管部。第八條使用人應在每筆再貸款本息最終償還後壹周內,向當地營管部繳銷再貸款登記證。第九條直接使用外匯現金或額度償還轉貸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也需辦理轉貸登記手續,但可采用月結單形式。第十條銀行應嚴格執行規定,憑登記證明和批準文件辦理貸款轉讓、還款和租金支付手續。辦理收付手續後,應及時將收付憑證送當地涉外管理部門,以保證登記雙線核對制度的實施。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的,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相當於貸款金額3%以下的人民幣罰款。第十二條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尚未償還的轉貸款,應於發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在當地營管部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對境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逐壹登記確有困難的地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委托債權人以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編制的再貸款月報形式代為登記。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5438+0989 165438+10月15日起施行。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跨境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發展,根據《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法律依據:
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境外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並以外幣承擔合同還款義務。出口信貸、國際融資租賃、以外匯償還的補償貿易、境外機構和個人的外匯存款(不包括在獲準經營離岸業務的銀行的外匯存款)、項目融資、90天以上貿易項下融資及其他形式的外匯貸款,視同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具體負責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