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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合同精神

學習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的經驗和知識點,方便我自己查找,希望與大家交流。

本節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解讀城市房屋租賃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讀

正確答案:b

合同法假設每個合同主體都是理性的,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斷,也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所以合同的主體應該是自由簽訂合同的,不能有他人強加的合同。

鮮花插在牛糞上,如果雙方都是自願的,就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正確答案:a

相信很多人會選擇B,認為法律至上,合同不能優先於法律。但是,在處理合同法律糾紛時,其實合同是優先的。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合同對當事人來說是法律,但我們的理解不能止於此。我們也要明白“契約大於法律”。

事實上,合同法中的大量規範都是任意性規範,只有在合同存在漏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會發揮作用。也就是說,我們可以通過自己的約定排除法律規定的適用,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改變自己的民事權利義務。可以說,合同就是當事人通過協議為自己立法,也就是我們常說的= =“合同是廣義的法源”= =。

正確答案:b

合同壹旦簽訂,就必須履行,因為合同是自由和神聖的。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條款中規定,合法成立的合同只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對其他人沒有法律約束力。通俗點說就是“壹碼換壹碼”。

但是= =合同也有例外=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主要包括:

1.合同保全。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和第74條規定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法定條件滿足時,合同債權人有權向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2.生意不會破壞契約。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和《城市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在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發生變更(因買賣、贈與、繼承或者企業合並)的,原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繼續有效,即新所有人依法承擔原租賃合同。

3.分包商的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代表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向被告提起訴訟。”

4.違法分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單壹運輸合同。

《合同法》第313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運輸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負責。損失發生在某壹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在多式聯運合同中,實際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相對性問題並未被打破(《合同法》第3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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