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1。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不得根據合同的性質進行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5.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6.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享有對轉讓人的債權,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二。債權轉讓的通知《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又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通常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壹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系。轉讓合同雖然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都允許債權人在有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於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是,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可對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該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重要要件。三。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壹般有兩種:壹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其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債權人沒有必要通知,但受讓人也可以通知債務人。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債權人以外的人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也不符合最基本的法理。但債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受讓人以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是不夠的。另壹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 * *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經履行了通知債權轉讓的義務。四。債權轉讓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後, 原債權銀行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者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商業銀行巨額債權,債務人眾多,通知債務人壓力大。部分債務人拒絕在通知書上簽字,企圖逃避銀行的債權。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的銀行債權屬於不良資產,相對於壹般債權轉讓在政策上具有特殊性,法律對債權轉讓公告的方式也沒有明確要求,因此認為公告具有債權轉讓公告的效力。據此,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公告也是債權轉讓的壹種通知方式。筆者對此不敢茍同。發布債權轉讓公告的主體是企業,以公告形式送達法律文書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和相關行政機關的權力,企業不享有這壹權力。由此推斷,相對人應當知道公告的內容沒有法律依據,相對人沒有法定義務進行公告。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相關案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以上是我國合同法對債權債務的相關規定。從上面可以看出,債權債務是不可分割的,否則就失去了意義。那麽合同法也是基於公平正義的原則,保護每壹個公民的權利,賦予雙方相應的權利,所以不應該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視法律規定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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