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的效力
實踐中,在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往往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確實無效。那麽,如何適用該條確定合同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否應當無效?由於各種法律、行政法規中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規定,該條的絕對適用不僅會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而且,在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中,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惡意請求權居多,也會導致惡意請求權人獲取不當利益,不利於正常社會秩序的維護和交易的穩定與安全。什麽樣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惡意主張無效能否得到支持,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適用違反強制性規定來確認合同無效應該是審慎的。具體來說,違反強制性條款必須是強制性條款中的有效條款,當事人主觀上不能有惡意,才能作出認定。這壹觀點現闡述如下:
壹、必須是違反了效力條款的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壹)違反禁止性條款中的禁止性條款的合同相對無效,只有違反有效條款才絕對無效。
強制性規定包括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人們做壹些事情;禁止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不應當是行為。其中,禁止性規定分為有效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效力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無效,或者法律、行政法規違反這些禁止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無效,但在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違反這些禁止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效力條款的合同絕對無效。
禁止性規定又稱行政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效,違反此類規定後合同繼續有效,不會損害國家或社會利益,而只會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規範。當然,違反這壹法典不會導致合同的絕對無效,而只會損害國家或社會的利益。
(二)禁止性規定中有效規定和禁止性規定的區分。
至於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規定還是禁止性規定,應當根據其目的來確定,即“不使違法行為的法律行為無效,並且不能實現其立法目的的,為有效規定;”而且只是為了防止合法行為實際發生作用,那就是禁令。區分兩者的具體標準是:
首先看法律規範的內容。如果規範中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該規範屬於有效規範。
其次,要看禁止違反合同是針對壹方還是雙方。如果是針對壹方的,就不是有效條款。因為禁止性規範是作為“約束性條款”規定給這壹方的,只有違反者要承擔規範確定的行政責任,另壹方不必承擔行政責任。既然沒有行政責任,自然不應該承擔民事上的不良後果。
第三,看合同規範禁止的對象。如果規範禁止的對象是行為效果,則為有效條款;比如,如果規範禁止的對象不是行為效果,而是行為手段或行為方式,或者禁止經營資格、經營時間、經營場所等行為的外部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按照其他手段、方式或時間、地點進行行為,那麽現行規範不是禁止行為效果的發生,而是規範人的行為。這種規範是壹種管理規範。
第四,看規範禁止的目的和違反規範的後果。如果規範的禁止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違反規範必然導致直接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的嚴重後果,則該規範屬於有效規範;如果規範也有保護國家和公眾利益的目的,但違反規範只會損害壹方的利益,當然不會損害國家和公眾的利益,那麽規範就屬於管理規範。
二、當事人主觀上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應認定合同無效。
(壹)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含義
惡意認定合同無效,是指當事人為了獲得訴訟利益,逃避違約責任,減少損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中主張合同無效的行為。惡意索賠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惡意起訴無效合同,是指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而故意提起無效合同之訴,以恢復原狀,減少合同繼續履行造成的更大損失。二是惡意抗辯,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以爭議合同的無效情形為抗辯理由,以減少損失,謀求訴訟利益。
(2)惡意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應支持。
首先,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原則中的帝王條款。這壹原則意味著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對這壹原則的遵守也體現了民事主體的基本商業道德。惡意索賠通常表現為壹方當事人在原簽訂依據和事實發生變化後,公開承認自己因合同履行不利而違法,以此主張合同無效。並且希望通過無效合同來逃避合同義務,這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支持這樣的行為無異於鼓勵不誠信,當履行合同帶來的不利收益大於因合同無效而損失的收益時,就會促使人們選擇後者,即以合同無效為借口逃避合同義務。這必然會助長市場經濟活動中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視他人利益的現象,造成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
其次,支持惡意索賠違背了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合同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以誠實、公平原則為主要內涵的社會公共利益,倡導社會公共道德。確認合同無效是國家對民事主體民事活動的幹預,目的是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無效合同制度的建立既要維護國家強制性法律規範的實施,又要體現誠實、公平的公共利益願望。但在惡意抗辯的情況下,行為人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希望通過確認合同無效獲得某種不當利益,從根本上違背了無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如果支持惡意抗辯,則不支持善意壹方的合法權益。相反,違法者不僅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還獲得了壹些不正當利益。因此,不應支持惡意索賠。
再者,惡意索賠是規避法律的惡意行為。惡意主張無效合同,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合同秩序,是惡意規避法律的行為。壹方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後,可以根據履行結果選擇合同的效力。如果履行結果對自己不利,他主張合同無效,如果履行結果對自己有利,他認為合同有效。如果這壹舉措能夠得到支持,將會產生縱容不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的後果。換句話說,違反者可以為所欲為,從而使合同無效制度成為其追求某種不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如果支持惡意索賠,實際上是對當事人可以通過違法行為獲利的肯定,這是對相對人對合同有效成立的信任的重大打擊,會縱容違反者的違法行為,相對人也會失去正常交易中最起碼的信任。在我們的社會活動中,如果惡意索賠的壹方當事人的訴求全部得到法律的支持,那麽這種損害誠實信用和公平社會原則的立法和司法就無法達到鼓勵和穩定交易的理想法律效果,也與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努力背道而馳。
(3)主觀惡意的認定
1.主觀上是故意,即由於惡意索賠人明知自己的索賠行為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而積極主張該合同,並希望該結果發生。
2.在合同無效原因發生之前,請求人故意存在合同無效可以構成惡意抗辯。對於合同無效原因已經發生後的故意(包括因過失導致合同無效的故意),不應認定為惡意抗辯,只能作為合同無效的壹般情形。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無效原因發生時,辯護人並不希望合同無效,但仍然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有利害關系(包括合同無效原因中的過失情形)。
3.索賠人明知合同無效,致使合同另壹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果合同無效,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或者只受到輕微損失,只需要認定合同無效,不需要認定惡意索賠。
綜上所述,限制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既能充分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無效合同的範圍大大縮小,又能遏制惡意索賠,保障交易安全,弘揚誠實信用原則,從而保護市場秩序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