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條新規: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在多個遺囑並存的情況下,以最符合條件的遺囑為準。
2.第二個新規,增加視頻遺囑和打印遺囑,有兩個條件。第壹個要求是立遺囑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第二個要求是清楚地親筆簽名並標註立遺囑日期。
3.第三個新規則是增加壹個寬恕系統。因重大錯誤而被剝奪繼承權兒童可以恢復繼承權。
4.第四條新規是擴大代位繼承人範圍,法定繼承範圍擴大到侄子、侄女、外甥、女兒。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壹種期待權。被繼承人不死亡,繼承關系就不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利。要實現遺囑繼承權,必須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不發生遺囑繼承關系。如果父母健在,他們的房產子女不能繼承。父母把財產給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人。
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或者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
家庭財產、夫妻財產、合夥財產未經分割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屬於死者的部分就是遺產。壹切非法取得的財產都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麽繼承就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民法典》的繼承順序是: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條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文所說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如果有遺囑,是有時間限制的。規定死者去世後兩個月內,指定繼承人持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公證書,到房管處辦理繼承過戶。遺囑到期或者遺囑無效的,按照死者的第壹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割遺產。老人去世後,房地產轉讓需要辦理的手續有:
1.到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出口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4.遺贈不同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需要納稅。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繼承的定義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