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相比,保障措施與它們是壹致的。如果都是限制自由貿易的,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實施,都有壹定的實施期限。它們可以分為臨時措施和正式措施,但也有壹些明顯的區別:
首先,保障措施適用的對象不同。保障措施的對象是進口數量急劇增加的某壹類產品,反傾銷措施的對象是低於成本價或正常價格的產品,反補貼措施針對的是非法出口補貼的產品。進壹步說,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對象是不公平貿易行為,而保障措施的對象是合法貿易行為。
第二,三項措施適用於不同的國家。雖然這三種措施都是針對進口產品的,但反傾銷措施的應用最為廣泛,可以適用於從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的產品。反補貼措施主要針對市場經濟國家,保障措施理論上也可以適用於任何國家,但實踐中更多地適用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這與發展中國家經濟水平低、粗加工產品多有關。
第三,三項措施應滿足不同的實體和程序條件。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比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條件要嚴格得多,必須以產品進口在短時間內大幅增長,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為前提。在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時,只需證明國內相關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在因果關系上,保障措施的適用應證明進口產品的短期激增是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主要或重要原因,而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只需證明是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原因之壹。
第四,保障措施的具體實施方式不同。無論是反傾銷措施還是反補貼措施,最終實施措施壹般有兩種:壹是進口國根據傾銷幅度和補貼幅度計算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二是進口產品的生產者、出口者或政府提出價格承諾或補貼削減的承諾,以達到進口國認為足以消除損害的水平,保障措施的實施方法包括修改減讓、提高關稅、實施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等。
第五,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四年,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第六,反傾銷措施被許多國家頻繁用作保護本國工業部門利益的重要手段,而貿易保障措施的使用頻率要低得多,適用條件也非常苛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七條* *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自行或者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就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壹)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對國內產業及其競爭力的影響;
(二)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貿易壁壘;
(三)為確定是否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需要調查的事項;
(四)規避國外貿易救濟措施的行為;
(五)對外貿易中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事項;
(六)為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需要調查的事項;(七)其他影響對外貿易秩序,需要調查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