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農民可以占有、使用、預期年化預期收益、轉讓和承包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和擔保權,維護農民土地權利利益。那麽什麽是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呢?我可以申請嗎?申請的條件是什麽?
首先要知道什麽是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我們需要知道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區別。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主體分離後,兩者的區別就更容易理解了。土地承包權是農民個人作為集體成員,對壹定社區內的某塊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預期年化預期收益的權利。它是農民個人“社員權”的壹種體現,壹種財產權,壹種財產權。
土地經營權是承包權衍生的壹種民事權利,其表現更多的是壹種歷史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以土地承包權作為貸款抵押,可能會使農民永久失去土地,而以土地經營權作為貸款抵押,農民可能失去的只是種地和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民永久失去土地的風險,抵押物應該是土地經營權,而不是土地承包權或承包經營權。
而農行農村土地經營權並沒有在全國推行,只選擇了部分試點地區。試點地區須已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和活躍的交易規範,縣級以上政府機構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相關政策和制度,明確了抵押登記部門,支持抵押的法律效力。
另外,並不是所有村民都可以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農業銀行的這壹貸款項目主要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具有豐富的養殖經驗,積累了壹定的金融財富。比如要求壹季種植大田作物100畝以上,兩季種植經濟作物和水產品50畝以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我國政策有相關規定,從落實農村土地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入手,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發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總體要求(壹)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落實農村土地用益物權和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抓手,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和資產,加大對農業生產長期性、規模化的資金投入。
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可以抵押。
春節伊始,淳安縣許多從事農業生產的企業主得到了壹個好消息。2065 438+05 03 15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可抵押,將有效拓寬三農融資渠道,加快淳安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據縣農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淳安縣政府新出臺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可抵押的具體貸款對象為全縣從事農林牧漁生產經營的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借款人必須依法取得土地流轉經營權,並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流轉管理證書,取得發包方(即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和流出方同意抵押的書面承諾,在貸款無法償還時,金融機構可以處置抵押的土地流轉經營權。用於抵押的土地需為具有壹定生產規模和可持續生產能力的農用地及其他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依法經營,未改變農業用途。
據了解,與其他貸款相比,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個性化材料主要有三項: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材料,包括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地上(含地下)附著物的說明資料;用人單位和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的書面證明。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後,需要到縣農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金融機構取得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他項權利證書後,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此外,為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展,淳安縣財政還將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進行獎勵。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必須用於
妳好。妳問的是借款人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必須用什麽?詳情如下:
借款人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已繳納壹定期限租金,可作為後續剩余期限租金支付的抵押物;或者為了擴大經營規模,用於支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外的其他土地經營權的租金。
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轉土地範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融資需求,包括:
(1)土地整理和復墾。
(2)道路、灌溉、大棚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三)農業機械設備、生產資料、勞務等費用。
(四)倉儲、物流等流通費用。
(5)借款人已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繳納壹定期限的租金,可作為後續剩余期限租金支付的抵押物;或者為了擴大經營規模,用於支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外的其他土地經營權的租金。詳細咨詢當地農業銀行機構。
農民土地抵押貸款流程?
流程:1。與承包方或承包方書面委托的組織或個人簽訂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或取得土地經營權確權證書,並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租金。2.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以抵押和合法再轉讓。3、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抵押的通知。4.銀行規定的其他信息。借款人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後,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其占有,以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擔保法》將於2020年2月31日到期)。根據《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 1 1)。
關於土地管理抵押貸款的介紹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