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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

概念:

民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特點:

壹、它是民事法律事實。

b、以行為人意誌的表達為核心。

c、是民事主體以實施某種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

1,單邊行為,雙邊行為,多方行為

(根據壹個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有壹方、雙方或多方為標準)

單方面行為:

指根據壹方當事人的意誌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債務免除、放棄繼承權)

雙方行為:

指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壹般合同(契約)是。

多行為:

指根據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誌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夥合同)

2、要型行為和不要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

基本行為:

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以某種形式或通過壹定程序成立的法律行為。

(比如公民之間買賣房屋,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不要鍵入行為:

指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成立方式的法律行為。

(比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以什麽形式買賣日用品)

3、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以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要求對方支付報酬為依據)

付費行為:

指壹方有權向另壹方支付相應對價的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

自由行為:

指壹方享有權利而不向另壹方支付任何對價的法律行為。(例如給予、借用)

4.承諾行為和實際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基於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承諾行為:

又稱“不要物”,是指不交付標的物,僅通過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如購買、出售、租賃、承包和委托)

實際行為:

也稱物質行為,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外,標的物實際交付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例如,托管合同直到當事人達成托管協議並實際交付定金時才成立)

5、主要行為和從屬行為

(基於法律行為的相互關系)

主要行為:

是指壹個法律行為,它可以在沒有其他行為的前提下獨立存在。

來自行為:

不能獨立存在並以其他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法律行為。

(比如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貸款行為是主要行為,擔保行為是從屬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為人表示自己意誌的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沈默的形式

5.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壹般認為,民事行為成立的壹般條件包括:

1,演員。

2,意義,

3、行為目標

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事行為的壹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的壹般生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實質性要素:

1,科目合格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能力)

2.意義表達真理(核心要素)

(行為人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誌,所表達的意思與內心的意誌相壹致)

3.內容合法

壹、不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範相沖突

b、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國家政策。

c、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正式要求:

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行為只要具備實質要件就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民事行為也必須具備形式要件才能生效。

比如有些民事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或者履行公證、批準、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或者標的物交付後才能生效。

民事行為的特殊效力要件

1,附條件民事行為

2.有期限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民事行為

是指在法律行為中約定壹定條件,以條件是否達到作為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行為。

附加條件功能:

壹、條件必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這些條件能否實現還不確定

c、條件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不是法律規定的。

d、條件必須合法

e、條件不得與行為的主要內容不符。

附加條件的類型:

1,終止條件(也稱為消除條件)和延遲條件(停止條件)

終止條件:

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附條件成立時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

(在這種法律行為中,權利義務已經發生效力,條件成就後效力消滅。)

延遲條件:

指民事法律行為中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實現時才能生效的條件。

(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暫時不生效,條件具備才生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條件成就提升不當,視為條件失敗。

2.積極和消極的條件

積極條件:

也稱積極條件,是指以某種情況的出現為條件。

負面條件:

也稱不定條件,指以不存在某種情況為條件。

有期限的民事行為

它是指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壹定的期限,並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

附加術語特征:

a、把未來的時間或時間因素可以用未來來表示的事實作為時限。

b、屬於必然事實。

c、所附期限必須經雙方同意。

附加條款的類型

1,延遲期(初始期)和終止期(最終期)

(根據時效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延遲時間:

也稱初始期間和有效期間,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規定的期限到來之前,雙方的權利義務不發生法律效力,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權利義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終止期限:

終止期間又稱終止期間,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法律行為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消失。(例如有時限的房屋租賃合同)

2、確定工期和不確定工期

(是否根據所附時限確定)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缺乏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特點:

壹、因其非法性質,當然無效。

b,完全無效

c、因其不具備生效要件,故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無效(自始無效)。

d,肯定無效

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

1,行為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b、《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2.意思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壹、虛構的民事行為

(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但完全無意使其產生法律後果。(如簽訂虛假合同)

b、因欺詐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c、以脅迫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壹、惡意共謀的民事行為

(指當事人合謀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b、以合法形式掩蓋民事行為的非法目的

C.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

d、違反社會公共* * *利益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

1.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自始無效,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中止。

2.當事人因本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

3.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回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返還第三人。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特點:

壹、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b、撤銷應由撤銷權人實施。

c、撤銷權人可以選擇請求撤銷或變更。

D.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成立後超過1年,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撤銷權人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情形

1.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民事行為發生時顯失公平。

3.壹方以脅迫或者欺詐手段訂立合同,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損害國家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

(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按照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處理。)

4、利用合同的危險性。

撤銷權的形式

必須由受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法定期間為1年,自撤銷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是指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之前效力不確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點:

壹、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已經完成

b、效力取決於第三人的意誌,效力在第三人明確之前處於不確定狀態。

c、最終效果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

d效力未確定的民事行為壹旦被確定為有效,其效力自行為成立時開始有效,自被確定為無效時開始無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情形

1,無權處分行為

2、代理行為的缺失。

3、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被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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