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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的權力及其控制

壹.權力的概念

(壹)權力的定義

很多學者都給權力下過定義。美國學者彼得。布勞認為,“權力是個人或團體將其意誌強加於他人的能力,這些個人或團體盡管有抵抗,也可以通過威懾這樣做。”帕森斯認為,“權力是壹種確保集體組織系統中所有單位履行約束性義務的普遍能力。”其實,無論如何定義權力,我們都可以說,它是指特定主體因為擁有壹定的資源或優勢而獲得的支配或影響他人的權力。這些資源或優勢可能是經濟、政治或其他方面的權力,如社會文化生活;因此,權力也不同於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經濟上,擁有財產或資本會產生力量嗎?當然可以。財產權力或資本權力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權力的主要表現形式。馬克思認為,是財產或資本的所有者因擁有財產或資本而獲得的“支配他人勞動的權力”。英國哲學家羅素曾把權力分為管人的權利和管物的權利;傳統權力和新獲得的權力。托夫勒(《第三次浪潮與未來的影響》的作者)在《權力的轉移》中說,“權力是壹種有目的的支配他人的權力,它由暴力、財富和知識構成。展示權力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行使暴力。這是壹種低質量的權力形式,缺乏靈活性,只能用於懲罰,而且風險很大。財富不僅可以用於威脅和懲罰,也可以用於獎勵,這比暴力靈活得多。優質的權力來源於知識,可以用來懲罰和獎勵,也可以用來說服。它不僅可以擴大武力和財富,還可以減少實現某個目標所需的武力和財富。”可見權力的外延已經延伸到了什麽程度。存在於政治中的權力可以稱為政治權力或國家權力。我們今天所說的權力是指政治權力或國家權力,也有人稱之為公共權力或公權力。

那麽在座的各位會問,各級機關和領導幹部的權力是什麽?我們人大的權力是什麽?他們和我們的權力都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屬於政權或國家權力的範疇。(2)權力和權利

1.權利的基本含義

Power和right在英文中稱為power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的,以壹定的社會認可為前提,由所有者獨立享有的權力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中。孤立的個人沒有權利。權利總是建立在壹定的社會認同之上的。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據承認方式的不同,稱之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個定義也說明了權利包括兩個方面:權力和利益。權力是指權利能夠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而只是說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性,即“不可能做到,但又不願意做到。”利益是權利的另壹種主要表現形式,是權力實現的結果。兩相比較,權力是可能的,利益是現實的。也可以說,權力是壹種可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興趣是實現的力量。如繼承權,當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壹種存在於權力狀態的權利。壹旦被繼承人死亡,遺產產生,繼承權就從壹種權力轉化為壹種利益。2.權力和權利之間的聯系

第壹,權力來源於權利。在誰來自誰的問題上,壹直存在誤解。事實上,權利早在權力產生之前就存在了。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擁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都是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只是當時的權利和義務是分不開的,不可分割的。權力的情況就不同了。起初,沒有電力。由於人們認識的發展和社會的逐漸形成,壹些社會公共事務逐漸出現,需要壹定的人來服務和完成。壹開始都是部落首領做的。是所有宗族成員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托付給首領的。因此,根據所有宗族成員的委托和信任,他享有管理宗族事務的權力。這種力量就是原始力量。

第二,權力是為了維權而產生的。私有制出現後,權利和義務逐漸分離,權利被侵犯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完全讓受害者自由復仇,必然會導致混亂。而壹旦受害者軟弱,復仇就會變得困難。為了防止自願復仇造成的混亂,保護弱者,就需要產生壹種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保障人民權利的公共權力。值得壹提的是,在權利保障上,當然首先保障的是業主的權利。具體來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高於權力。因為權力來源於權利,權力的目的是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而言,權力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想偏離了這壹點,就是對權力的反應,對權利的否定。弄清楚了這壹點,我們就不難在面對權利與權力的沖突時做出正確的選擇,那就是讓權力服從權利。我在壹本書裏提到,有壹天晚上,壹個嫌疑人跑到壹個村子裏不見了。能不能把所有村民都叫醒,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這將導致侵犯公民權利。比如我們可以隨意查看每個公民的郵件嗎?顯然不是。

3.權力和權利的區別

第壹,權利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主體是特定的。權利這個主題很常見。就公民權利而言,所有公民都有權享有。至於公民經濟權利,也可以認為所有公民都可以享有。但就權力而言,並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是法律規定的。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更廣泛。權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通過特定程序和方式給予或獲得的事項。權利往往不僅限於法律規定。壹般來說,法律只規定基本權利,而權力受到法律內容的嚴格限制,超出了法律的範圍,即構成對其他權利或權利的侵害。這構成犯罪。第三,權利可以拋棄,權力不可拋棄。這是由權利的自治性決定的,權力往往是權威,權力伴隨著責任。放棄權力可能意味著失職,這不僅是法律禁止的,甚至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原則上權力是不能被權力持有人隨意轉讓的,而權利,除了壹些基本權利,是可以轉讓的。

第二,權力的運行

權力運行是指權力主體運用和行使權力以達到特定目的的過程。或者說權力的運行是指權力被使用或行使的過程。

(壹)權力運行的原則

權力運行的原理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原理。目前權力運行的原則無非是民主、法治、制約和責任原則。

1.民主原則

民主意味著多數人的權力、統治或決定。毛澤東說,少數服從多數,這意味著民主。到現在,民主逐步完善。除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基本內容外,還包括尊重少數,保護少數。本文共7頁,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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