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於霞獨特的葡萄酒和周公& gt此後,隨著時代的進步,酒類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內容和形式也越來越豐富。酒政的具體實施形式和程度因朝代而異,但基本上是在禁酒、專賣酒、稅酒之間變化。還有壹些特殊的形式。不同白酒政策的實施,往往涉及到白酒利潤在不同社會群體中的分配,有時經濟鬥爭和政治鬥爭交織在壹起。此外,由於政權更叠,酒政的連續性不時被打斷,特別是作為整個經濟政策的壹部分,其實施的內容和方式往往與國家的整個經濟政策密切相關。
1禁酒
禁酒是指政府禁止酒類的生產、流通和消費。
禁止的主要目的是:
減少食物消耗,為饑荒做準備。這是歷代禁酒的主要目的。
切忌縱酒,傷德而引殺身之禍,禁止官員酒後狂言,議國事。這主要是針對統治者自己的。在古代,集體飲酒主要是為了防止人們聚集鬧事。
由於酒的獨特吸引力,壹些貴族沈迷於酒,這已經成為壹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最高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得不采取措施禁酒。
在中國歷史上,於霞可能是第壹個提出禁酒的皇帝。相傳“皇帝的女兒命義弟把酒做得漂漂亮亮的,進了禹,禹喝了,甜甜的,就讓義弟喝了。說吧,以後還會有人以酒報國。”(& lt& lt《戰國策·魏策二> 》;)這裏的“爵制酒”可以理解為不飲酒,但作為最高統治者,“爵制酒”的目的大概不僅限於此,而是表明自己要以身作則,不被酒所誘惑,大概也包括了禁止人們過度飲酒的思想。
事實證明,於霞的預見是正確的。夏商末年,君王因酒被殺,導致亡國。從歷史記載和大量出土的酒器來看,夏商二代統治者的飲酒風氣十分盛行。夏傑“作瑤臺,止民力,爭民財,為爛酒池享頹廢樂,三千人飲如牛”。夏傑最終被商湯流放。商朝貴族的飲酒習慣不但沒有收斂,反而愈演愈烈。出土的酒器不僅數量眾多,種類繁多,而且制作精巧,堪稱天下第壹。這充分說明統治者是多麽沈迷於酒。據說商周喝酒七天七夜不休息,酒糟堆成小山,有船可以運。據考證,商朝貴族因長期用含錫的青銅器飲酒而慢性中毒,導致戰鬥力下降。商朝的滅亡壹般被認為是壹個重要原因。推翻商朝後,西周統治者頒布了中國最早的禁酒令& gt。它說,不要經常喝酒,只有在妳犧牲的時候。對於那些聚眾喝酒的人,逮捕並殺死他們。在這種情況下,西周中、初級時期,酒精中毒的風氣是有所克制的。這壹點可以從出土器物中酒器比例的降低得到證明。& lt& lt白酒> & gt中國的禁酒之教,基本可以概括為:無彜酒,群飲,戒緬酒,認為酒是亂國亡國的根源。這構成了中國禁酒的主導思想之壹。成為後世引經據典的典範。
西漢初年實行“不準群酒”制度,宰相蕭何制定的法律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酒,罰四兩”(& gt文英註)。這大概是西漢初年,新朝剛剛建立,統治者為了防止反對勢力聚眾鬧事而做出的這個規定。禁止集體飲酒,其實是基於& gt成功了。
禁酒時,法院發布禁酒令。禁酒也有幾種。壹種是絕對禁酒,即官方和民間都禁止,全社會不允許生產和流通酒精。另壹種是部分地區禁酒,這種情況在壹些朝代比較常見,比如元朝。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區糧食豐裕程度不同。還有壹種禁止白酒曲,這是壹種特殊的方式,就是白酒曲是政府專賣,不允許私人制造,是禁止的。沒有酒曲,釀酒自然無法進行。還有禁酒令,在國家實行壟斷的情況下,禁止私人釀酒、運輸和銷售酒精。
禁酒在歷史上極為常見。除了以上的政治原因,更多的是糧食問題導致的。每當遇到天災人禍,食物短缺時,法院就會發出禁止令。當收成好的時候,禁令就會解除。禁酒的時候,會有嚴格的懲罰措施。如果發現私酒,將沒收酒曲或釀造工具,並處以死刑。
2喝葡萄酒
酒類專賣現在叫酒類專賣。即國家壟斷酒的生產和銷售,私人不得從事與酒相關的行業。由於國家壟斷生產和銷售,可以把酒的價格或利潤定得高壹些,壹方面可以獲得高收入,另壹方面也可以用來調節酒的生產和銷售。其內涵極其豐富。從歷史上看,壟斷有多種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完全壟斷
在這種賣酒形式中,政府負責制曲、釀酒、酒的運輸和銷售等全過程。因為只有這壹家,沒有分店,酒的價格可以定得很高,所以往往能獲得豐厚的利潤,收入全部歸政府。
(2)間接壟斷
間接壟斷的形式有很多種,政府只承擔酒業的某個環節,剩下的都是老百姓的責任。比如政府只壟斷酒曲生產,壟斷酒曲獲取高額利潤。
南宋時實行,稱為“隔槽法”。政府只提供場所、釀酒器具和酒母,釀酒師自己提供釀酒原料,並向政府繳納壹定的費用。釀造量沒有限制,銷售自費。
(3)商業壟斷
政府不生產、不收購、不銷售,而是有執照的商人或酒商在交納壹定的貨幣並接受管理的條件下,自己釀造、銷售或管理購銷。無牌商戶不得從事酒業業務。
西漢前中期,釀酒業非常發達。但是,酒的專賣並沒有實行。西漢武帝時期第壹次改變酒業政策,是漢武帝壹系列中央集權財政政策的壹部分。漢武帝在位的50多年間,針對當時支配鹽業和鐵業,靠投機發財的商人的不義之舉,首先下令鹽業和鐵業由國家壟斷,對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也為酒類專賣的實施準備了重要的前提條件。既然鹽和鐵都可以被國家壟斷,那麽酒這種商品被提上壟斷的日程只是時間問題。因為酒確實是壹種可以為國家積累巨大財富的特殊商品。
酒類專賣政策實施的直接原因可能是國家財政日益吃緊。漢武帝末年,由於邊境戰爭不斷,國家財政入不敷出。“酒這種幾乎和鹽、鐵壹樣普通的東西,生產方法相對簡單,生產周期短,投資少,原料來源豐富,產地分布廣,酒的銷售面極廣,社會需求大,利潤豐厚,其聚財聚寶的經濟價值終於第壹次體現出來。據史料記載,天漢三年(前98年)春二月,“發現第壹個酒窖”(& gt。
酒類專賣的產生是中國酒政史乃至中國金融史上的重大事件。這是因為(1)專賣酒為國家擴大了財政收入的來源,為當時頻繁的邊境戰爭、眾多的朝廷開支和鎮壓農民起義提供了財源。而這比直接向人民征稅更聰明、更合理。因為酒是極受歡迎的物品,但不是必需品。表面上看,喝酒的人並沒有受到壟斷和提高銷售價格的傷害。但是,酒的價格實際上包含了飲用者向國家繳納的費用。對於不喝酒的人來說,這間接減輕了負擔,雖然這也是普通人看不到的。(2)經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壹些商人和富人的利益讓渡給國家。因為當時有資格開大酒廠大酒店的都是大商人大地主。財富過度集中在他們手中對國家不利。酗酒剝奪了這些人的經濟特權。這對於調節貧富差距無疑具有壹定的進步意義。(3)實行酒專賣,由國家加強釀酒的宏觀管理,國家可以根據當時糧食的豐歉來決定是否釀酒或釀酒的規模。因為壟斷白酒期間不允許私人釀酒和銷售,更容易控制酒的生產和銷售,從而達到節約糧食的目的。
酒專賣是晚唐、宋、元、晚清時期酒政的主要形式。
歷史上,以北宋、南宋時期的酒專賣最具特色。北宋的壟斷有多種形式。據史料記載,壹般有兩種,此外還有合同制。
歷史上還有壹種壟斷,就是酒曲壟斷,政府壟斷酒曲生產。因為酒曲是釀酒必不可少的基礎原料,壟斷了酒曲的生產就等於壟斷了酒的生產。人們從政府的酒廠(酒曲的生產地)購買酒曲,自己釀酒,然後向政府繳納壹定的費用。這壹政策在宋代的壹些大城市實行,如東京(汴梁)、南京(商丘)、西京(洛陽)。
3稅酒
酒稅是對葡萄酒征收的壹種特殊稅。這和壹般的城市稅概念是不壹樣的。因為葡萄酒被視為奢侈品,所以葡萄酒稅壹般比其他稅種都要重。漢代以前沒有專門的酒稅,只有普通的城稅。清末民國時期,也有對賣酒者征收的雜稅,如專營賣酒的執照稅。
發表自周公& gt直到漢武帝第壹次執政,統治者都沒有把管理酒業作為斂財收稅的重要手段。
商鞅輔政時,秦國實行“重本抑末”的基本國策。酒作為消費品,自然受到限制。& lt& lt尚軍舒肯張靈> & gt規定“貴酒貴肉十倍租”(意思是增加酒稅,使稅高於成本十倍)。& lt& lt《秦律與田律> 》;& gt規定“居田舍者,不得飲酒,部所禁,不遵者有罪”。秦的酒政有兩點,壹是禁民釀酒,二是對酒課以高價重稅。其目的是用經濟手段和嚴格的法律來約束酒的生產和消費,鼓勵人們種植各種糧食;另壹方面,通過重稅和高物價,國家也可以獲得巨額收入。
4.提出唐代租界下的稅酒制度
禁酒的結果無疑會讓葡萄酒行業遭受巨大的破壞,酒的銷量會減少,甚至連酒類的城市稅都收不到。戴德元年,安史之亂終於結束。為了滿足軍費開支,供養皇室和官僚,唐政府巧立名目,征收苛捐雜稅。根據< & lt《新唐書·楊延川> 》;據記載,當時的尋人財富已經到了“廢之者不削,重之者不去,新舊猶積,不知其限”的地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再次恢復了180年的稅收政策。戴宗活了兩年,“天下家家戶戶都要納稅”(& gt還記載:“第二年十二月,天下各戶決定按月納稅,除此之外,壹切禁止,不論官私。
唐代的稅酒是對釀酒者和賣酒者進行登記,對他們的生產經營規模進行分類,賦予這些人從事白酒行業的特權。沒有執照的人沒有資格從事酒業。大歷六年的做法是,酒稅壹般由地方政府征收,地方政府向朝廷進貢。比如所謂“納布帛”,就是地方政府可以用酒稅的錢來抵消納布帛的數量。
5其他形式的酒類管理
(1)發酵分離法
這是南宋采取的靈活措施。方法大致如下:政府設立集中釀酒場所,購買釀酒器具,百姓自帶糧食釀酒。政府根據釀造量收取壹定的費用作為特殊的酒稅。這個法律已經實施了壹段時間,已經普及了。
(2)酒稅分享法:“酒將與兩稅之青苗壹並征收”
元和六年(811),五谷成熟。有些地方的米只值兩元錢,糧食多了,釀酒就壹定受歡迎,酒價也就壹定會下降。如果不改變原來打酒交150元的政策,酒商就要破產了。這時,統治者及時調整了自己的酒政。在年,“停止資本的業務,使酒錢可以收集與兩個稅的年輕作物”(& gt)。& lt& lt舊記錄> & gt記載“花在酒上的錢,除了戶外的酒,都是用兩稅的青苗收的。”這說明當時是官辦酒店,酒商(官方認可的酒商,如按量納稅者,可免徭役等。)還是得交葡萄酒稅。青苗錢是壹種地方稅附加稅。土地越多,支付的青苗錢就越多。這樣普通人只要出小錢買青苗,就可以自己釀酒自用,不必作為私酒被禁。這是所有人平分的酒錢。在用兩稅的青苗收酒的地區,不再開官辦酒店。這壹政策類似於唐初酒類自由經營的政策,只是酒類的錢已經轉化為地方稅附加費。這不僅能平息民眾對官方酒廠或官方認可的酒店的反感,還能為政府提供壹定的財政收入。
6違反官方酒類政策的處罰
懲罰制度是保證政府酒類政策正確實施的必要手段。當國家實行壟斷政策、稅收政策或禁止政策時,會對私人釀酒進行壹定程度的懲罰。輕者沒收其釀酒設備和收入,或處以罰款,重者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