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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管轄權

合同管轄權(壹)

2007年3月20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對壹起建築合同糾紛案作出壹審裁定。

決定駁回被告華某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2004年3月18日,華某某以大豐某紡織公司名義與某鋼結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某鋼結構公司為大豐經濟開發區某紡織公司修建廠房。雙方同時約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約定任何爭議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06年6月25日,某鋼結構公司向住所地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某某支付工程款122800元。華某某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稱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糾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6月1999 11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審判實踐中的幾個問題?第壹條第七項規定,建設工程屬於房地產合同,質量糾紛和工程款追索屬於房地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原則,當事人不能約定管轄。已經約定管轄權的,該協議無效。此案例應由以下人員構建

設立項目所在地大豐市人民法院管轄。

海安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被告華某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合同履行地為準。?其中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不實行專屬管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壹般地域管轄原則。根據壹般屬地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在合同履行地發生,由施工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999 165438+10月1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相關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見相矛盾,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此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當前經濟審判工作若幹問題的補充修改意見》中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有爭議,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他們可以在各自的地方法院起訴嗎?是的,協議有效,最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因華某某與某鋼結構公司約定該糾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現某鋼結構公司向其所在地海安縣人民法院起訴,海安縣。

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故裁定駁回被告華某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6月25日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築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其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明示或者通過行為表明合同的主要義務沒有履行;

(二)逾期未完成合同,經發包方督促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壹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以使用部位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延長。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條雙方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批準竣工。

工作結算文件按協議辦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適用於實施後受理的第壹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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