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200萬元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組合進行,且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邀請招標。
政府采購有爭議可以提起訴訟嗎?
政府采購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根據民法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無論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標投標法,給予供應商救濟的法律規定都是任意性的法律規範,救濟權的選擇方式取決於供應商。
對招標公司違法行為最有效的監督主體是招標供應商,監督手段可以求助於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政府采購法》,供應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或者向主管財政部門投訴。《招標投標法》也有類似規定。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對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有管轄權。
無論是招標供應商還是采購主體,在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任何壹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信賴利益的,受害方有權要求賠償。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招標供應商與招標公司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造成的損害事實當然屬於民事糾紛。未中標的供應商有明確的被告、具體賠償金額的要求以及爭議的事實和理由。當然屬於法院民事受理範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所以政府采購發生糾紛可以提起訴訟。
政府采購的概念原則:
為了理解政府采購的行為特征,有必要明確區分以下基本概念:
(1)政府采購行政機關:是指財政部門內部設立的制定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和制度,規範和監督政府采購行為的行政機關。該機構不參與或幹預采購中的具體商業活動。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財政資金集中采購和招標組織的專門機構。
(三)采購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四)政府采購社會中介機構:指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五)供應商:指可能或已經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或承包商。
(6)政府采購資金管理部門:政府采購資金管理部門是指編制政府采購資金預算和監督采購資金的部門。包括財務部門和采購單位的財務部門。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組合進行,且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邀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