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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設置

(1)辦公室

政府事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接待等機關的日常運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2)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局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附屬組織;負責工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3)規劃、政策和法規科(勞動監察和法規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和論證工作;制定勞動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勞動違法案件;承擔勞動安全監察員的相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其他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和就業政策的宣傳;承辦來信來訪;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目標考核。

(4)基金財務科

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基金財務管理的相關制度;負責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基金的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分析;負責編制全局系統財務收支預決算,調整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資金、專項資金計劃和預算;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的集中核算;負責政府采購和各種資產的管理。

(5)就業促進科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提出年度就業資金安排意見,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實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就業指導;擬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外國人(不含專家)在淮就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承擔外國人(不含專家)在淮就業相關工作;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人才開發部門)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改革相關配套政策和人事管理相關政策;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和備案;組織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承擔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的相關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的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相關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擔特需人員和事業單位的人員調配;承擔市重大人才的相關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七)轉業軍官安置部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定軍隊轉業幹部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省、中央駐淮單位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選拔和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相關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子女的安置及相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㈧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承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考試定級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博士後管理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負責組建全市系列初中和部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審、認定和聘任工作;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組織選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擬訂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淮工作和歸國專家來淮定居的政策;負責研究經費;承擔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

(10)工資和福利科

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的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指導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實施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統計和綜合分析。

(十壹)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相關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在淮工作的外國專家,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項目聘請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出國(境)培訓計劃、培訓項目的審核和管理。

(12)移徙工人工作部分

擬訂農民工工作的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擬訂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市農民工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三)養恤金保險科

研究擬定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個人賬戶管理、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負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退職待遇的審批;負責死亡職工(被保險人)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被保險人)待遇的政策和審批;確定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研究制定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政策;承辦國家和省規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的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和企業職工統籌退休事宜;研究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壹管理的規劃和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相關辦法;負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四)失業保險和創業指導科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和基金管理辦法;承擔失業預警相關工作;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和監督實施企事業單位改組改制中有關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負責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失業待遇的審批;制定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創業資金計劃,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條件,組織實施創業培訓,建立創業項目庫和專家庫,對創業者進行創業指導,負責創業園的統籌管理和政策落實。

(15)醫療保險科

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規劃意見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診療項目和支付標準的確定辦法;研究制定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審;研究制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和管理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規則;負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六)生育保險司

研究制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法規;審批用人單位工傷、生育保險的具體繳費費率;負責工傷認定;定期監督檢查工傷、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生育基金的支付情況;監督檢查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相關辦法;制定失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審批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退休待遇;審核被征地(失)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的退休待遇。

(十八)調解和仲裁管理科

制定有關勞動關系的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解仲裁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法規宣傳;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協調機關工作。

(十九)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公務員錄用的審批,各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設立及考核結果,全市合格技師的審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及退休費的增加;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的審批,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許可,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市級基本醫療和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認定和年審, 指定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審批,承接企業實行不定時或綜合工時制審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立審批。 舉辦實施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審批,審批國家規定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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