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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生活中可能會遇到承包的情況,這時就需要簽訂相應的承包合同,包括土地承包、建築工程承包等等。在簽訂不同的合同時,當事人需要註意的事項也不同,那麽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需要註意的事項呢?下面仲達咨詢為您解答。

壹、認真閱讀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

目前,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在簽訂施工合同中被廣泛使用。正文由協議、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合同附件四部分組成。在簽訂合同之前,仔細閱讀並理解壹般條款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壹部分不僅表明合同條款的確切含義,而且指導雙方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的某壹條款沒有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相應條款自動成為雙方約定的合同約定。

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試行)》、《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在簽訂合同之前,首先要註意是否存在可能被認定無效的情形。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合同的存在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2.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

3、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商非法分包建築工程。

二、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的資質、資質等級和履約信用。

首先要認真審查施工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了相應的經營資質和等級證書,並對施工單位簽字代表的資格進行了審查。對於訂立合同的代理人,應要求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並檢查是否在授權委托書的授權權限和期限內。

其次,審查項目的合法性。如果未取得相關規劃報建手續,施工過程中施工企業被責令停工或拆除,施工企業可能面臨發包人無法如期支付工程款的風險。

再次,對於聯合體招標的項目,國家相關法規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質有相關規定,聯合體各方應具備相應資質。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 * *確定聯合體投標單位的牽頭人。

最後,要審核用人單位的履約信用。

三、使用準確的術語表達施工合同中的工期、質量、成本等重要條款。

“工期、質量、成本”是建設工程永恒的主題,與這三個方面相關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合同用詞應當準確表達,相同用詞的含義應當壹致。不能有矛盾的、模棱兩可的、誤導的或模棱兩可的表述。

1.實踐中,很多關於工期的糾紛都是由於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不明確引起的。開工日期包括破土動工日期、線路檢查日期、進場日期,竣工日期包括驗收日期、交付日期和申請驗收日期。無論采用哪種說法,都要在合同中明確,工程開工和竣工都要辦理哪些手續,簽署哪些文件。項目的中間竣工也應按上述方法商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因此,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參加驗收的單位和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應簽署的文件以及質量糾紛的處理方法。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最常見的糾紛是工程造價糾紛。因為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差價在任何項目的施工過程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很難做到“壹次性保證不做調整”。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調價範圍、程序計算依據、設計變更、現場簽約、材料價格的簽發和確認。

四、對工程進度分配和竣工結算程序作出詳細規定,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誤解或歧義的模糊表述。

關於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合同壹般寫明“工程進度款按月或按工程進度支付”。但是,如何申請資金,應提交哪些文件,如果資金數額經審計確認,雙方對進度款的理解不壹致,如何處理,往往缺乏詳細的合同條款,造成糾紛,影響項目建設。總承包合同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比較粗糙,不利於操作。因此,合同應特別註意撥款和結算的程度。

在工程付款條款的表述中,應明確驗收後付款是指“單項工程驗收”還是“整體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條款應該規定達到什麽質量標準。工程尾款是在兩年質保期滿後支付,還是在兩年質保期滿後支付?上述說法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不同。

五、合理限制分包合同中三方協議和債權轉讓協議的適用。

在建設工程的合同安排中,經常會出現發包人選擇指定分包人,總承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簽訂相關分包合同,發包人將分包工程直接支付給指定分包人的情況。本案中,雖然通過合同約定甚至簽訂相關三方協議免除了總承包方對分包工程的支付義務,但合同條款中並沒有進壹步規定總承包方與指定分包方對分包工程的合同權利和責任。

比如總承包商分包的分包商造成的工期延誤屬於總承包商自身造成的工期延誤,發包人不負責賠償給總承包商造成的損失,而指定分包商造成的工期延誤屬於發包人和總承包商都不負責的工期延誤,但發包人負責賠償給總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因為沒有這樣的條款,很容易造成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要註意完成,把各方的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

六、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和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師、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較多,但他們的職責和權限往往不清或互不知曉,從而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並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要明確規定有權簽認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的人員。、簽約範圍、程序、生效條件等。,以免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七、盡可能量化不可抗力條款。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詳細規定了不可抗力發生後,各方的責任、義務和費用如何劃分,發包人和承包人均認為這些是不可抗力的內容。這樣壹來,就出現了很多查“特殊條款”或者不填協議之類的事情。

國內項目在建設期發生戰爭和動亂的可能性不大,自然災害比較常見。那麽,自然災害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視為不可抗力,在壹般條件中並不明確,實踐中雙方也很難形成理解。合同中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地震等自然災害的程序要量化。如幾個量級以上的強風、幾個量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幾天或幾天以上幾毫米的降水等。,只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八、利用安全條件,降低危險系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保函可以用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款帶來的風險。施工企業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業主還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九、積極督促發包方辦理施工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對於白紙黑字的合同,當合同實質性條款發生變更時,施工企業應積極督促發包人辦理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白色合同”是在當地政府部門備案的合同。壹些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可能要求在備案合同的基礎上與承包人簽訂補充協議,在價格、工期、質量、優惠、費用等方面對承包人提出更加苛刻的合同條件,以此作為執行合同,從而形成“黑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分別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備案後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備案後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簡而言之,白合同的效力高於黑合同。這壹司法解釋為平衡建築市場承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維護承包方的權利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

目前建築企業無力改變兩套合同的現狀,應該以超越用人單位的熱情追求簽訂白色合同,而不是簡單地認為白色合同只是用於合同備案,無關緊要。合同實質性條款發生變更時,施工企業應積極督促發包人及時辦理相關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值得註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釋條款的出臺,日益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如果用人單位以節省備案費為由降低合同備案價格或者在白紙黑字的合同中采取不同的計價方式,都會給合同雙方的實際履行帶來很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在合同履行中應時刻註意兩個合同的差異,並適時做好相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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