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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提高城市綜合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優化城市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客運、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環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湖泊保護等實施的規劃、服務和管理活動。第四條城市綜合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至上、依法管理、科學高效、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本市建立市、區兩級負責,以區為主,街道辦事處(含鄉鎮人民政府,下同)、社區為基礎,部門為聯動的城市綜合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綜合管理目標,建立城市綜合管理協調調度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綜合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管理全市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是本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同級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是本級城市綜合管理的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城市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本級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開展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三)組織對本級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考核;

(四)行使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五)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七條國土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質量監督、民政、公安、商務、文化、教育、旅遊、信息產業、衛生、園林、廣播電影電視等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範圍內履行城市綜合管理職責,依法將城市綜合管理的職權下放給各區,並制定規範和標準,提供指導和指引。

區級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城市綜合管理職責,做好城市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

市、區綜合管理有關部門在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城市綜合管理職責時,應當接受同級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的指揮、協調、監督和考核。第八條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市綜合管理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派駐開展城市綜合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對社區城市綜合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服務。

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社區內城市綜合管理存在的問題,組織、動員和指導社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參與相關城市綜合管理活動。第九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在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設施維護責任,配合城市綜合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城市綜合管理服務機制,對環境衛生作業、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維護、排水除澇、公共信息標誌設置等實行市場化運作,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作業質量和效率。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以及城市綜合管理的投入,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和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營造人人參與城市綜合管理、人人維護城市環境的社會氛圍。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綜合管理,對在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規範和標準第十四條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管線、城市公共空間和環境設施、環境管理、湖泊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充分發揮城市整體功能,實現城市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並聽取公眾意見。

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社區服務用房、教育、醫療衛生、交通安全、環境衛生、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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