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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適用是什麽?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後,但在合同履行或完成之前,壹方行使法定解除權,使合同效力受到破壞的行為。壹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後,壹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由於對方在履行中嚴重違約,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即使以後能遵守,債權人的目的仍然達不到。應對債權人宣布解散,及時消除或減少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但並不是說壹旦違約就可以導致合同終止。因此,有必要對法定解除進行嚴格限制,以更好地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二、合同的法定終止程序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因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院的裁定,在滿足解除條件或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自始或僅在將來解除合同的行為。這也是壹種法律制度。從這個合同解除的概念出發,合同解除程序有兩種:壹種是當事人解除的程序,壹種是法院裁定解除的程序。

(壹)當事人終止的程序,可分為當事人協議終止的程序和壹方行使終止權的程序。

1.當事人解除協議的程序是指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而不是壹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解除權。有兩種方法可以終止雙方之間的協議。壹種方式是協議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壹方或雙方保留合同解除權,即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或簽訂合同後另行約定,保留合同解除權的約定稱為解除條款。撤銷權可以保留給壹方,也可以保留給雙方。另壹種是協商解除,也稱協議解除,是指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的行為,即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協商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協商解除和協議解除。

2、壹方當事人行使程序解除權,程序解除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撤銷權,是指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其行使具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因此是壹種形成權。從性質上看,撤銷權不需要對方同意,只有單方表示撤銷權才能解除合同,但也有對撤銷權的限制。

(2)解除法院裁定的程序。

合同終止的形式包括雙方協議的終止,也稱協議終止;如果壹方行使撤銷權,也叫法定解除權;法院判決解散也稱為因情況變化而解散。應當肯定人民法院有權依法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訴訟。首先,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程序具體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情況變化時,當事人沒有解除行為,只有在人民法院行使解除權後,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時,發現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況發生變化,依法判決。

第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壹)未來影響

無論何種解除方式,本合同應在解除時終止。合同的終止將在將來生效。合同終止時,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隨之消滅。原合同未履行的,不再繼續履行。這是不言自明的。

追溯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消滅合同關系,但解除前已經作出的履行是否有效,換言之,如何處理解除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合同解除中至關重要的問題。如果合同被溯及既往地終止,就會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終止前的債權債務仍然存在,當事人沒有義務將已經履行的部分恢復原狀。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原則上合同的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進行履行。特別是在不連續交易合同中,追溯解除合同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在因壹方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守約方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那麽溯及既往解除違約對他是有利的。如果解除合同只在將來生效,則意味著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也不恢復原狀,從而無法保護無過錯方或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違約方。

第四,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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