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運輸、儲存、進出口和煙草專賣品市場;
(三)按照管理權限審核、發放和管理各種煙草專賣證件;
(四)監督檢查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依法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
(五)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與煙草專賣管理有關的工作。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和煙草專賣專員的職責,由設立單位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草專賣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
公安、工商、技術監督、物價、海關、交通、鐵路、郵電、民航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第七條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舉報和協助查處違反本條例案件有貢獻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煙草種植和煙葉收購第八條煙草種植應當因地制宜,良種化,區域化布局,規範化管理。
煙草種植品種由省級以上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煙草種子基地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煙草種子由產煙區縣級煙草公司供應。第九條煙草公司應當與煙農簽訂煙葉生產和收購合同,約定煙葉種植面積,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完善配套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煙草公司用於扶持煙農的資金和物資。第十條煙草收購實行許可制度。縣級煙草公司設立煙草收購站(點),須經市(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收購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煙草收購。第十壹條煙葉收購站(點)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收購指定區域生產的煙葉。禁止擅自銷售煙葉。
煙葉收購站(點)應當公開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葉標準樣品,並設立公平秤。所有煙葉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價格以及煙葉實際標準樣品進行收購,所有煙葉要按照合同收購,不得降價或漲價。
負責煙葉收購和分級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第十二條煙葉種植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對煙葉進行分類,並按照合同約定,憑合同銷售煙葉。
壹個鄉(鎮)有兩個以上收購站(點)的,允許煙農在該鄉(鎮)行政區域內自主選擇收購站(點)進行銷售。
禁止銷售或者購買摻雜使假的煙葉和黴變、硫熏以及含有劇毒農藥的煙葉。第十三條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草收購標準的監督管理。
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煙草等級評審小組。煙葉種植者對煙葉收購站(點)確定的煙葉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向煙葉等級復核小組申請復核。煙農或煙葉收購站(點)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向縣級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認可。第三章煙草專賣品生產、銷售和運輸第十四條設立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專賣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方可生產。
禁止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向無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產品。
淘汰報廢的煙草專用機械和殘次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應當在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任何保險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或者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