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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999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該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為。

(2)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壹律平等,雙方自願協商,任何壹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強加給對方。

(3)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和平締造者不僅表達了他們的意圖,而且以同樣的方式表達了他們的意圖。

擴展數據: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並於1999年6月5438+00日實施。* * *計第二十三章第428條。

中國於1999年3月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解除、保全和違約責任。

確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含義

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關於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的協議。這種合同是產生債務的最常見、最重要的基礎,所以也叫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疇。合同有時指發生某些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稱為契約。如銷售合同、指導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和車間之間簽訂的合同。

合同壹經訂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壹方或雙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將依據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分為:

計劃合同和總合同

任何根據國家經濟計劃直接簽訂的合同,都叫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普通合同,也稱計劃外合同,不是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的。公民之間的契約是典型的無計劃契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益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經被控制在很小的範圍內。

雙服務合同和單服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雙方都承擔義務的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是相互聯系、互為因果的。如銷售合同、承包合同等。單方合同是指只有壹方承擔義務,另壹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款、無償托管等合同都是典型的單方合同。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壹方當事人為取得權利而必須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壹定價款的合同。無償合同是壹方當事人不支付價款而僅取得權利的合同,所以也叫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惠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允諾合同和實際合同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含義達成壹致,則合同不被接受。除非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只有以實物支付,合同才能成立。它是壹種實踐合同,也稱為物質合同。

必要合同和非必要合同

合同只有特定形式有效的,為強制性合同;相反,它是非必要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結算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除了以書面形式訂立之外,公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在國家主管當局登記和轉讓。

主合同和從合同

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的前提就可以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只有在其他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是主合同,

保證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契約的存在是從契約的前提,所以當主契約消滅時,從契約原則上也消滅了。反之,合同的消滅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合同和任命

未來締結某壹合同的約定,是壹種約定。預約履行完畢後訂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即本合同。凡有約定的,都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因違反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為自己或委托人訂立合同以獲得某種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合同的壹方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之為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人身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是第三人。另外,合同可以分為總合同和分包合同;因為契約而不是因為契約;著名合同和匿名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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