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履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因原因不同,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也不同,可分為三種情況: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不履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不履行、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1.如果不能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履行,法律後果為:1)免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都不可能,債務人可以完全免除義務;如果是失敗,債務人免除不能部分清償的債務。如果永久不可能,債務人不再有義務履行;如果暫時不可能,債務人不能免除履行義務,除非隨後的履行對債權人不再有利。2)在合同債務中,債權人可以因債務人不履行而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3)債務人應當承擔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壹部分不能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履行不能履行部分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債權人有權要求另壹部分繼續履行;但如果可能部分的履行因部分不履行而對債權人無意義,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該部分的履行,從而對所有不履行要求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在完全或永久不可能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終止合同,並向債務人要求損害賠償。2.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不能履行的,法律後果為:1)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不承擔違約債務的法律責任。此時,債務人可以永久免除債務,即使將來債務可以履行,也沒有再次履行債務的義務。在部分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免除履行不能履行範圍內的義務;在暫時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對遲延履行不負責任,直至履行的障礙消除為止。2)在雙邊合同中,債權人被免除支付的義務;已經完成給付的,可以按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3)債務人應當及時告知債權人不能或者需要延期或者部分履行的原因,並取得相關證明。債務人未及時通知債權人,致使債權人遭受損失或者損失擴大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履行不能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就會產生債權人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是指債務人基於與履行失敗相同的原因取得給付對象的賠償利益時,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還賠償利益的權利。比如,由於債務人管理上的過失,標的物被第三人非法毀損,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同時無法向債權人履行。此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債務人讓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已經取得的損害賠償。賠償請求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人不履行必須發生,債權人有可能履行的可以請求原履行,不產生賠償請求權。2)債務人因其不能履行的原因而獲得利益。即利益與不履行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例如,債務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或者因給付標的物的損失而取得的保險金,可以作為賠償請求權的客體。但如果標的物滅失,將慰問金給了有同情心的朋友,債權人就不能行使賠償請求權,因為與不履行的原因沒有因果關系。3)債務人獲得的利益必須是可轉讓的。贍養費的人身請求權和非財產性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可轉讓,不能作為賠償請求權的客體。4)作為賠償請求的標的,其利息的最高額為原債權額,債務人有權拒絕超過原債權額的部分。在雙務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債權人不行使賠償請求權的,債權人同時免除支付義務,其已支付的款項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債權人行使賠償請求權時,應當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行使賠償請求權不能清償全部原債權的,其所得部分的價值將按比例減少。第二,履行不能稱為“不能支付”,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實際上不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務目的客觀上不能實現,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債權人不能請求繼續履行。無法履行的原因有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經遺失;有時標的物是存在的,但由於法律原因無法交付,比如標的物根據法律法規被界定為限制流通;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無法提供原有的勞務,比如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債務人無法工作。履行是否可能,應當根據壹般的社會觀念來判斷,而不僅僅是債務人的觀念。任何人認為根據社會觀念債務事實上不能強制執行,就是無履行能力;即使仍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會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要的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認定為不履行。但是,履約不能不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履約困難;債務人缺乏資本;所選債務中仍有可選付款;金錢債務和利息債務。綜上所述,債務不能履行的情形主要包括標的物滅失、因法定事由不能交付、因債務人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原勞務。但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不履行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上面的文章裏已經介紹過了,妳可以有壹個適當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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