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模式1:
當業主發布材料時:
借方:預付200萬元。
貸款:工程材料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根據國家對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是誰提供材料,工程總造價都包括所有的材料,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計入稅後的工程總造價,即工程造價是含稅的。總造價確定後,我們把工程的總造價作為施工方應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價款。施工方支付給施工方的現金,應作為預付款處理。同樣,當施工方將材料(即甲供材料)交給施工方時,也應作為預付款處理。只是壹個付現金,壹個付實物。在沒有其他差錯的情況下,企業最終會以現金或實物支付。
預付款項之和應為654.38+02萬元。
②模式二:
當業主發布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200萬元。
貸款:工程材料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施工方認為我為施工方購買的材料用於我的工程,所以在發放材料時直接計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規定的。
從相關法律法規來看,目前對於甲供材料的核算如何處理,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企業實務的會計處理中,有的施工單位采用第壹種方法發出甲供材料,有的采用第二種方法。因此,從會計角度來看,只要能為會計信息第三方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對甲供材料的會計處理
(1)選項1的會計處理:
(1)承包人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材料200萬元。
貸款:預付200萬。
(2)當承包人將工程材料用於工程時。
借:工程建設——合同造價200萬元。
貸款:工程材料200萬元。
③承包商應根據工程進度確定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款:工程建設-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2)方法二的會計處理:
由於施工方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了工程造價,因此施工方在今後收到材料並在工程中使用時不會做任何賬務處理。
(2)開具甲供材料發票
以上兩種賬務處理方式會帶來下壹期施工方的施工發票:
1,方式1開票
在這種模式下,由於施工方提前核算材料,不進入工程成本,施工方應按照654.38+02萬元開具建築業發票,按照654.38+02萬元繳納營業稅。
2.方法2中的發票開具
在這種模式下,由於施工方在發料時直接計入工程造價,施工方只能按654.38+0000000000元對建築行業開票,如果按654.38+02000000000元開票,就會導致200萬材料被施工方重復錄入成本的情況。但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無論承包方開具發票是10萬元還是12萬元,甲供材料都必須並入承包方的應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即承包方必須按照12萬元征收營業稅,與第壹種方法相同。
(3)稅收風險預警
從理論上講,對於施工方來說,無論施工方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他的稅負都是不變的,只是根據施工方不同的賬務處理,開票金額不同而已。但在現實中,由於營業稅是流轉稅,流轉稅的可轉讓性決定了施工方要繳納的營業稅,實際上是轉嫁給了施工方,至少是部分轉嫁。因此,對於施工方,他傾向於采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在這種賬務處理方式下,施工方直接將甲供材料計入工程成本,施工方無需開具發票。由於稅務機關的監管,施工方壹般不會主動對這部分未開具發票的甲供材料申報繳納營業稅,甚至施工方在做工程預算確定工程造價時,也不會對這部分甲供材料提高稅收並納入工程總造價。從這個角度來看,項目業主更傾向於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但在這種會計處理下,施工方承擔了很大的風險。我們知道。不管施工方的會計處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料營業稅的納稅人,如果稅務機關發現問題,要求施工方補稅,施工方只會繳納,甚至承擔偷稅被處罰的風險。無論與施工方如何處理,甲供材料都需要繳納營業稅..對於甲供材料不征稅的問題,施工方應自行與施工方協商或向相關項目管理部門尋求解決辦法。
(四)稅收待遇分析
1和模式1的稅務處理分析
第壹種情況,施工企業以12萬元的價格向業主開具施工發票,以12萬元的價格在賬面上確認收入。但是,由於甲供材料是由施工方購買並提供給施工方的,所以發票必須開給業主並記入施工方的賬戶。對於這部分材料,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發票,無法錄入。對於這部分,如何抵扣企業所得稅是建築企業的壹大難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兩種方法可以處理它:
(1)承包方對甲供材料的發票,由雙方在工程結束、決算報告出來後計入承包方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憑決算報告和承包方提供的外購材料發票清單計入承包方工程造價,允許稅前扣除。
(2)部分國稅機關認為,這是壹種轉售業務:即施工單位購買的材料轉售給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最終開具普通發票與施工單位結算,應向施工單位征收增值稅。至於進項稅,當然是可以抵扣的。這樣,施工企業就可以取得材料的發票,但施工方必須繳納銷售材料的增值稅。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是非常錯誤的。建設單位采購的材料最終用於建設單位自己的項目,實際上屬於自用行為,不能認定為轉售業務收取增值稅。但在實際操作中,第壹種方法往往不被壹些稅務機關認可,他們機械地認為只能記錄發票。事實上,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和費用,只要真實並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都可以在稅前扣除。這裏合法有效的憑證不僅僅指發票。本案中,施工企業取得的工程決算報告和施工方提供的外購材料發票清單也應視為合法有效的憑證,是真實的。為了避免與壹些稅務機關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壹些作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施工單位,在采購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然後按原價向施工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沒有區別,增值稅也不用交。但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單位並不願意這樣處理。
2.模式2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第二種方法的情況下,由於施工方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了工程造價,因此施工方在以後收到材料並在工程中使用時不做任何賬務處理。此時施工方會按照654.38+00萬元開票,所以不存在200萬甲供材料拿不到發票進成本的問題。同時,考慮到稅務機關不到位的原因,這種賬務處理方式還可以對甲方供應的部分物資少交營業稅,對雙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應該知道,這種情況下,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出,施工方必須繳納甲供材料營業稅,甚至要被處罰偷稅漏稅。同時,由於甲供材料沒有按規定向施工方提稅,最後只能自己承擔。
(5)結論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甲供材料的核算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從某種角度來說,以上兩種模式都是可以的。
從稅務部門的角度來看,他們傾向於采用第壹種模式,這種模式可以很好地將甲供物資的稅收納入監管範圍。因此,壹些稅務機關明確規定,對於工程項目,施工方不得用商業發票直接進入工程造價,必須取得施工發票才能進入工程造價。否則,按照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這部分費用不能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然,這壹規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但這確實是壹個很好的監督方法。
站在企業的角度,如果不考慮稅務監管不到位導致的避稅問題,第壹種方法也比較好。因為,施工方在發出甲方供應的材料時,材料並沒有立即用於工程中,只是從施工方的保管中轉到施工方的保管。從會計角度看,如果施工方發出材料,將直接計入工程成本,但實際上材料並未用於工程或全部用於工程,只是計入在建工程,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而且如果采用第二種方式,施工方不會對收發的材料進行賬務處理,不利於甲供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因此,第二種方法不符合會計核算和實際管理的要求。但考慮到稅務監管不到位導致的避稅問題,第二種方法似乎更好。但我們說過,這種情況下,風險主要由施工方承擔。
既然模式1有利於稅務機關,而且不管稅務監管不到位導致的避稅問題,也有利於企業,那麽我們就很好的解決了如何處理建築企業供應材料成本的問題。我們認為,施工企業根據工程決算報告和施工方提供的外購材料發票清單進入成本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實踐中,大多數稅務機關也承認這種待遇。按照轉售模式,施工方將發票賣給建築材料原則上是錯誤的,實踐中也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