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只有在沒有指紋的情況下簽字才有效嗎?
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外在表現,證明真實意思的方式主要有當事人簽字蓋章等形式。簽字蓋章也成為簽訂合同的合法方式。
民法典關於手印效力的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與按手印簽字蓋章的方式直接並列,成為壹種合法的合同簽訂方式。
從此,按手印不再附在簽字或蓋章上,被視為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另壹種表現形式,構成了合同簽訂方式“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合同在什麽條件下有效?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和法律效力的基本條件。原則上,自然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親自簽訂合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益合同,也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對於非自然人,必須在法律程序成立後,才具有締約能力。同時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壹方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在的效力意思,即其效力意思與表示行為相壹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根據具體情況認定。在壹般誤解等情況下,本合同仍然有效。如有重大誤解,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在合同因有趁人之危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無效;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確定的和可能的。
合同的標的物決定了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將失去其目的和積極意義,應該是無效的。合同標的物的可能性意味著合同支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的確定,是指合同的標的從壹開始就確定或者可以確定。
三、違約去哪起訴?
壹般向被訴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壹般向區縣法院提起訴訟,但涉及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即使是上億元的合同,也經常會看到當事人按下的指紋,因為在簽名可以被輕易模仿的今天,按下指紋似乎是更好的保護交易安全的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