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管理
第壹條為了保證合同臺賬數據的完整和統壹,規範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合同經理應按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並報公共關系與法律部備案。
第三條合同管理人員是簽訂合同的聯系人和法律聯絡員,負責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條合同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對重大合同進行記錄和審核,並協助法律部對合同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合同臺賬應采用表格形式,每份合同應填表建檔。第六條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的名稱;
(二)合同標的;
(三)合同內容(包括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是否有違約、糾紛、訴訟等情況。以及合同完成的時間);
(五)合同所附資料;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合同賬戶應附以下材料:
1,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2、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復印件等資料;
3.對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和函件;
5.相關重要信息。
第八條合同客戶經理有權審閱合同及附件。如發現程序不壹致、內容不正確或材料不齊全等問題,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采取措施進行更正或補充材料,確保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用戶或借用人使用或借用合同賬戶信息時,應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並妥善保管合同信息,不得損毀或丟失,不得擅自塗改或更換。處理後,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應及時歸還給合同客戶經理。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後果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制定並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統計管理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公司企業發展的需要,進壹步加強和提高本單位的管理水平,不斷規範企業管理,建立合同統計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根據國家統計法規精神,結合公司相關文件。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證合同數據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公司的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統計資料必須按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上報,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四條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壹)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發揮統計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保證統計工作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條財務部門應設置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統計網絡。
第六條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各部門的統計調查任務,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制度,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制度。
第七條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努力學習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種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規範程序報送統計數據。
三。統計數據的管理和報告
第十壹條政府統計部門和公司其他有關部門要求的統計報表、數字和資料必須按時報送,所提供的統計資料必須經單位領導或統計負責人審核簽字或蓋章後方可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應由財務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提供,並經財務會計負責人審核、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必須真實可靠,同壹指標的範圍和核算結果必須壹致。
四。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企業向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的報表和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和省統計局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核實,總經理批準,統壹上報。企業因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壹)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虛報、瞞報統計數據;
2.偽造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的;
3、拒報、屢次遲報統計數據的。
(2)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上報的統計資料沒有相關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等核算依據的,以偽造統計資料論處。
(3)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在壹個統計年度內三次以上遲報統計數據的,按屢次遲報統計數據處罰。
(4)企業領導自行修改統計數據或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數據或編造虛假數據的,公司通報批評將建議相關部門(單位)給予相應處罰。
(五)企業領導對拒絕或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其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企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數據或編造虛假數據的,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相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七)因違反統計法受到的罰款,由有關責任人承擔。
動詞 (verb的縮寫)檔案管理
為進壹步規範合同文件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和合同文本(不包括勞動合同)。
二、合同文件管理原則
1.合同文件由公司財務部集中統壹管理,以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完整性和有效利用。
2.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公司所有合同文件的統籌、協調、組織、整理和保管,並負責監督和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需要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協議和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由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項目的需要指定承辦單位。試用期內,未經總經理辦公室同意,員工不得擔任承辦人。
三。合同文件管理辦法
1.合同文件按部門名稱並結合簽署日期、年份和月份進行分類和編號。
2.合同編號規則:承辦部門首字母-合同簽訂年月(六位)-序號(三位)。例如:TGB-201102-001(推廣部二月合同號1)
3.合同管理以承辦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會簽制度為基礎,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全過程負全責。承辦部門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承辦人是直接責任人。總經理辦公室和審核部門未能提出相關意見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相關部門和總經理辦公室根據職能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審核。
5.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不得以個人名義進行要約、承諾、簽訂合同或帶有履行性質的書面文件。
6.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門應分別建立合同臺賬,實行績效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情況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財務部保管,承辦部門只保留復印件。
7.每年清理和檢查壹次保存的合同文件。如有丟失或損壞,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於已履行兩年以上(含)的合同、協議,由財務部進行甄別,繩之以法。
8.財務部應加強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並根據原始記錄編制合同統計表,以便有效地進行合同檔案的查詢和利用。
9.各部門員工可在財務部查閱合同文件。因工作需要需要外借咨詢的,必須登記後才能到財務部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並以復印件外借。原合同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合同文件的保存條件包括防火、防潮、防蟲措施,以保證合同文件的安全。
11.借款人不得塗改、偽造或撕毀合同檔案,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2.合同文件的分類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公之於眾,違者將視情況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