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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沒有約定是什麽樣的擔保,法律預設的是壹般擔保或者連帶擔保。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法律預設的壹般保證或連帶保證,法律預設的連帶保證是什麽保證。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上增加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壹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壹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壹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保證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承擔怎樣的保證責任?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壹直認為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

擔保沒有約定是連帶擔保還是壹般擔保。法律規定是預設的連帶保證。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上增加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壹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壹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壹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保證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承擔怎樣的保證責任?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壹直認為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

保證合同未約定是連帶保證還是壹般保證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如何確定壹般保證或連帶保證根據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對債權人保證責任的性質,有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保證方式。擔保方式的不同直接影響擔保責任的承擔。因此,確定壹般擔保或連帶擔保的相關內容,是審理擔保合同糾紛的基本問題之壹。壹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基於保證方式的從屬和補充性質。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壹般擔保。在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基於此,對於壹般保證,當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應先主張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才能向保證人提出請求。壹般保證人是第二順序的債務人。審判實踐中,債權人以債務人和壹般保證人為* * *,對被告提起訴訟的,法官不能以順序利益為由允許壹般保證人撤訴,但在判決書中應當明確,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債務的,由壹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中,擔保人不享有順序利益。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單獨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時,法官不能以保證人與債務人有內部約定為由,拒絕支持債權人的請求。另外,判決保證人承擔擔保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保證人有追償權。壹般保證或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方式。在審判實踐中,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往往沒有明確表示為壹般擔保或連帶擔保,而是以其他方式表示,應具體分析。比如,A公司簽訂擔保合同,與債權人約定“如果B公司不能按期還款,我公司願意承擔全部責任”。關於A公司是壹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壹直眾說紛紜。筆者同意將這句話解釋為A公司是總擔保人。因為“如果B公司未能按時還款”的約定,包含了債權人只有在仍未能償還B公司財產的情況下,才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B公司仍有財產不能完全清償的,保證人可以不承擔先行清償義務。

什麽是壹般保修和共同保修,以及它們的區別?壹、壹般擔保1。保證人應當對債務人不履行承擔補充責任;2.保證人有先訴權,即債務人只有在敗訴後才承擔責任,因法定情形可以自願放棄或敗訴,但不影響保證後債務人的追償;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4.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因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而中止或中斷。二。聯保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2.合同中沒有約定的,首先推定為連帶保證;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4.確保債務的訴訟時效不會隨著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而中斷,而是同時中止。三、雙方保證期限相同1,有約定從其約定;2.沒有約定主債務到期6個月;3.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期間的,視為未約定;4.有約定但不明確,主債2年到期。查看原帖> & gt

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如何確定連帶責任保證?《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全部清償的,視為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 * *同壹擔保是否應該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 *與保證依法分為* * *與被保證人和連帶* * *與被保證人。“份額”是指各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的關系以及各保證人在保證責任分配上的內在關系。“連帶”主要是指各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的關系,各保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仍然是比例關系。如果考慮到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外部關系,* * *保證還可以進壹步細分為壹般按份保證、壹般按份連帶保證、按份共同保證和按份共同保證。壹般而言,就其對外關系而言,共同擔保和連帶擔保應適用於壹般擔保的規定;後兩者受連帶責任保證條款的約束。

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中,如何區分保證人之間的關系是連帶保證還是共同保證?當同時有多個擔保人時,有幾種排列組合:1,* * *壹般擔保下的同壹擔保;2.壹般保證項下的連帶保證。連帶保證項下的連帶保證,以及4。連帶保證下的連帶保證。

判斷“連帶保證”的關鍵是看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之間是否有份額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是連帶保證。

妳這個問題有兩個不同的概念,壹個是“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壹個是“共同保證或連帶保證”。這兩個概念是有聯系的,但不能混淆。

“壹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是指擔保合同的擔保性質;請參閱所附擔保法第17條和第19條。是否有壹個或多個保證人,關鍵要看保證合同中是否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約定,這是壹般保證。如果沒有約定,無論保證人是連帶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這個保證都是連帶責任保證。

“按份連帶保證或按份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如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請參閱隨附的擔保法司法解釋。關鍵是看擔保合同是否約定了擔保人之間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就是連帶保證。

例:A債權人B債務人C擔保人D擔保人II

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如果B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C、D承擔保證責任。但對C、D的份額沒有約定,本案中,該保證合同為“壹般保證合同”,壹般保證的保證人C、D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B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A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7條第2款)。

當債權人A辦理上述法律程序,債務人B的財產仍無法依法履行債務時,則A可以要求壹般保證人C、D承擔保證責任。而且由於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C、D的份額,所以C、D為連帶保證。這時候A可以起訴C和D,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兩組概念,在實際應用中,先後判斷。

附:法律條款

1,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同時或者分別為同壹債務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視為連帶保證。

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雙方約定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被連帶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配。

第二十壹條。按份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如果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還款時,保證人無條件償還”,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擔保方式包括連帶責任擔保和壹般擔保。沒有具體保證的,應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依據:擔保法

第十六條擔保方式如下:

(1)壹般擔保;

(2)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擔保責任。

請解釋壹下合同法中的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以及適用範圍。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擔保可分為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壹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壹審抗辯權,即“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7條第二款)。簡單來說,只要法院沒有確認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那麽保證人就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8條第2款)。簡單來說,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支付債務。

可見,這兩種擔保的最大區別在於擔保人是否享有訴前抗辯權。上述情況表明,保證人在不同的保證方式中地位不同,其利益受法律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壹般來說,在壹般擔保中,保證人地位優越,往往實際上不承擔任何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的地位並不十分有利。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必須滿足債權人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平等地保護擔保人和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引起重視,最好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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