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規定的仲裁地點
根據《仲裁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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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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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由雙方協議選定,當事人同意發生爭議的,合同簽訂地的仲裁委員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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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者雖有約定,但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和術語不規範。比如:
爭議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爭議發生地、本市仲裁機關、本市有關部門、當地仲裁委員會、xx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這些約定在糾紛發生後申請仲裁時會被視為不明確,不予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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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時規定了兩個仲裁機構。如果合同中有約定:
“爭議可向A市相關仲裁機構或B市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樣的約定往往會導致雙方在向哪裏申請仲裁的問題上產生分歧。此時根據新仲裁法對第五條的規定進行解釋:仲裁協議約定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其中壹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能就仲裁機構的選擇達成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可以說,這樣的協議不僅沒有達到簡單快捷解決糾紛的目的,反而增添了很多麻煩。
三
合同中規定了仲裁和訴訟。如果合同中有約定:
“如有爭議,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關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釋》的規定,這種約定因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違反了仲裁的唯壹性和終局性,會被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其仲裁申請不予受理。
二、合同爭議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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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在四十五天以內,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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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3.對公司合同進行仲裁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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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的合同是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內容,仲裁期間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
仲裁庭增加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增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2)
申請人需要補充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補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3)
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仲裁請求被受理之日起重新計算;
(4)
仲裁申請與反請求合並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5)
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受理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6)
中止審理的期限和公告送達的期限不計入仲裁期間;
(7)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單獨計算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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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是指公司業務或其他壹般合同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規定辦理:對於合同糾紛的仲裁時間,仲裁庭組成後確定。
四
個月內做出仲裁裁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適當延長。
以上是用編譯的
《合同仲裁地點規定》相關法律知識。仲裁委員會應由雙方協議選定,雙方同意的任何爭議應由合同簽訂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果有什麽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