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是實現公司職工與所有者之間的利益綁定,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通過持有公司股份,委托員工參與經營管理,在公司內部建立了員工可以享受公司成長、參與經營決策的利益分享機制。但員工持股計劃涉及人數眾多,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公司治理的混亂。所以需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規範。
新證券法中員工持股計劃的完善
與原《證券法》相比,新《證券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內容,主要有:
第壹,在公開發行的認定上,員工持股計劃作為例外,可以突破200只公開發行的限制。新《證券法》第九條規定了證券發行的註冊制,同時明確了公開發行證券的三種情形,其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數量累計超過二百只”為公開發行,“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實際上,這已經完善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明確了在計算特定對象人數時,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穿透計算。
其次,為證券公司員工持股預留了制度空間。新《證券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了禁止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包括“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但第四十條增加第三款:“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員工,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和出售本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該規定對證券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予以豁免,為證券公司員工享受本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預留了法律空間。
員工持股計劃的規範與實踐
鑒於員工持股計劃的特殊意義,有大量的法律法規與員工持股計劃相關。除了新《證券法》的補充規定外,總的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黨內法規和國務院規範性文件。2013、11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在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方面,明確提出要“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中職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壹致。”此外,2014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也明確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員工持股計劃。”這為員工持股計劃的發展明確了方向。
第二,部門規範性文件層面。比如證監會2065438+2004年6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就是壹份穩妥有序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專項規範性文件。《關於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從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實施程序、信息披露和監管等方面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進行了詳細規定,對規範員工持股計劃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三,行業法規層面。如上海證券交易所2065438+2009年3月發布的《關於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的問答》,對發行人在首次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包括首次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滿足的要求、員工持股計劃穿透計算的“閉環原理”, 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機構的核查要求,這對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實踐中,據公開媒體報道:“今年以來,多家上市公司公告其大股東或全資子公司采取引入戰投、同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方式進行混改。截止到65438+2月末,10、18家國有上市公司今年發布了19單個員工持股計劃,其中11完成。”這說明新《證券法》規定員工持股計劃後,推動了員工持股計劃,體現了制度的正向激勵功能。員工持股計劃相關規則的逐步完善,必將有助於穩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