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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無記錄定律」?

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吳極”之法由來已久,但“吳極”的內容因朝代而異。正是書中內容的不同,反映了各個朝代法律和社會狀況的不同。因此,通過考察該法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情況,可以加深對某壹朝代法律特點和社會狀況的認識。遼代法制作為中華法系長河中的壹部分,由於缺乏傳世資料,過去壹直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近年來,出現了壹些關於遼代法律或刑法制度的論文。這些文章雖然對遼代的法律或刑法制度作了全面系統的論述,但對遼代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卻未能論述清楚,在描述上也有不準確之處。因此,筆者並非孤陋寡聞,並打算就此問題作進壹步的探討,以期得到更全面、更深入的認識。沒有辦法弄個遼國的。《遼刑法史》(以下簡稱刑法)作了如下記載:喪法始於毛為塔爾馬割沙,受單於之命,在嶽釋放魯殺人,首犯家屬,消失於谷中。當我和秦春女王在壹起時,我認為我是丈夫的主人,而世宗免除了我的責任。後來的外戚都是官宦之家,犯了謀反之類的罪。其他的不是為了戶口;也有沒入宮就給臣下的。從這份信息記錄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內容:第壹,失身的方法始於遼代皇帝盧野阿保機在沙地裏當馬的時候。第二,書中不能主要實施謀反等犯罪。第三,壹般來說,罪犯家登記的是戶口,屬於家屬、官員家的登記的是丈夫。第四,已登記無公民權者,壹般入瓦裏或貢分,壹部分給臣下。這幾點自然是遼國做不到的重要內容。但仍有壹些內容,雖然也很重要,卻被這部刑法編年史的記載遺漏了。比如在國籍方面,遼國不僅不能包括罪犯的財產,也不能包括其家屬和奴隸。?第壹,是遼代壹直存在的重要刑罰制度。早在建國前的遼代,就不能馬上出唱片。這是契丹部落有了法律制度的雛形之後,法律制度正式頒布之前的時期。史書上說:“(契丹部落)傳到雅禮時,就開始建立制度,建立官家,刻木為契,打洞為獄。”從此有了法律制度的雛形。神樞六年(921),遼太祖在建國後不久,“命群臣治契丹、洋人,漢人犯法”,隨即頒布契丹成文法。這本書從誕生到廖去世,統治者都無法執行。而且以遼、吉、兩朝存案最多。這從壹個側面反映出遼朝統治者使用刑罰更加嚴厲。?第二,不可能是重罪的刑罰措施。在上述24起案件中,有20起明確記錄了定罪原因。其中謀反(包括被誣告)案件10起,謀殺重要官員案件4起,表達異議案件3起,盜竊官員財物案件1起,其他案件3起。而16條中的家奴沒有對主不利的證明,家奴被沒收,其實是無法說明問題的特例,可以忽略。據史書記載,太祖七年(913)“二十九人叛黨,妻女給其立功分校”,八年(914)“俞越率其懶兒子葛花屢積陰謀...而他的兒子捅了他壹下,把他的財富分給了衛兵”;唐太宗七年(932年)“留家叛泥,賜臣”;祐直元年(1101),“聖旨由張小姐家給大臣”;天慶五年(1115),盧野張努等人謀反失敗,200多名貴族被俘,因徇私枉法全部斬首。“他老婆在繡院當傭人,或者散做丫鬟。”這些情況,顯然也是無記錄法律的實施。這些案子的罪名基本都是謀反。可見,失聯者所犯罪行多為重罪,尤其是謀反罪,與刑法所載“謀反罪”基本壹致。除了少數例外,大多數犯罪分子都被判了死刑。比如,小圖姑慈本人考入盛興宮,小裏特“老有所養”。所以刑法記載把“無錄之法”歸為死刑。如雲:“刑有四種:死、流放、弟子、杖。死刑屬於絞殺、斬首、年終,有法無據。”從史料記載的定罪原因來看,有壹些不是重罪而是重新處理的案件。比如耶律德烈建議建立東丹王,蕭圖古推薦和引用的古語多為重視黨和和平,蕭德烈坐懷怨恨等等。這些案件都是用無錄之法進行處罰,看似有輕罪重判之嫌,說明遼朝統治者在法制上有很大的隨意性。而主管賄賂的官僚們卻枉法,對重罪輕判,甚至對那些沒有公民身份、沒有公民身份的人也是如此。比如道宗死後,鴨綠江吳雅思奉命“記(盧野)義信黨員,重罪者應從其族,吳雅思受賄多赦”。第三,會員範圍很廣。在這24例病例中,有4例被記錄為沒有家庭成員、奴婢和家庭財產,這在第16條中被忽略。家庭成員壹般指家庭中的同居親屬,包括子女和婦女。但是,在聖宗之前,兄弟們在涉及叛國的時候是沒有對象的。小塔拉戈因為他叔叔的罪行被葬在弘毅宮,因為他的祖父和叔叔是兄弟。在承天皇後的聽證會上,盧野·阿夫裏說:“雖然丈夫和兄弟被稱為同胞,但他們被賦予了不同的性質。他們雖然無知,但需要坐靠法律,法律是懲罰,無罪。從今以後,兄弟雖住在壹起,不認識的不準坐在壹起。”這壹提議獲得批準,並被“寫成命令”。【32】從此,不知情的兄弟不再是坐在壹起的對象。沒有奴婢和遼代奴隸制有關。奴隸制的經濟成分在遼代壹直占據重要地位。除了皇帝是最大的奴隸主,“契丹貴族也是奴隸主,占有相當數量的奴婢。至於壹般牧民和上層牧民,也有相當數量的奴隸。”雖然從遼代中期開始,奴隸的地位發生了變化,但奴隸作為主人財產的基本特征並沒有改變。因此,罪犯的奴婢自然成了損失的對象。家庭登記的適用範圍並不大。對於沒有家屬和奴婢的罪犯,必須同時喪失財產。對於壹些不具備無家庭成員條件的犯罪,有時要以全部或部分無家庭財產來處罰。就連已為人夫的耶律昭也曾“坐罪無業”。?第四,被剝奪國籍的人成為私人奴隸。與中原王朝沒有罪犯是官奴不同,遼朝的受害者是私奴。從列舉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明確記載弘毅宮丟失1例,盛興宮丟失4例,其他宮殿丟失1例,給受害者家屬、大臣、功勛將領5例。其他就不得而知了。此外,在壹些沒有明確記載的謀反案件中,犯人的妻子、女兒、家人往往被當作“立功校尉”、“布施大臣”或“散仆為婢”。顯然,這也應該是失落後給臣下當奴隸的。遼代的皇宮,名為Voludo,為皇帝私人所有,有專門管理奴隸的機構——Wali。凡報名參加誌願隊的人都進入了瓦利。《遼史》卷壹壹六對“瓦裏”的解釋是:“府名、宮帳、部落皆設。宗室、外戚、大臣犯罪的地方,他們的家人不在這裏。”《遼史》卷四十五《百官誌》也說:“內部宗族、外戚、官吏犯罪,不入瓦裏。”也就是說,由於受害者在身份上已經成為奴隸,他們要麽進入Voludowali成為皇帝(以及其他有宮分的皇後和國王)的私人奴婢,要麽進入其他宮殿和部落設立的帳篷成為皇後和貴族的私人奴婢。宋人曾說:“遼朝時,其各部主要機構都聚斂馬匹和金牛帛,那些在它們之下謀生或犯罪的人,不要為皇宮而得到它們。”[34]人們實際上看到了無國籍人口已成為沃魯多家庭的重要來源這壹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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