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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具體應用。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2)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2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本條所稱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是指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銀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和透支額度。

第二條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65438張以上不滿65438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信用卡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偽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虛假信用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罪論處。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信用證明材料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壹條、第七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這幾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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