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當事人不同。前者可由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後者由債務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
第二,管轄法院不同。前者受行政法院的專屬管轄;後者由民事法院(即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反對的目的不同。前者是對執行程序不滿,目的在於撤銷或糾正執行行為;後者旨在排除強制執行。
第四,反對的理由不同。前者在於對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和方式不滿,執行程序違法等原因;後者在於有理由排除或妨礙債權人對特定標的物的請求或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
第五,法律性質不同。原則上,前者是以沒有口頭辯論的裁決形式作出的;後者是正常的民事審判程序,經過口頭辯論程序,以判決的形式作出。前者是非訴訟程序(程序性救濟),後者是訴訟程序(實體性程序)。
第六,異議程序不同。前壹個異議程序是異議-裁定-復議,後壹個程序是異議-裁定-起訴。
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執行異議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執行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二)有明確排除執行對象執行的債權,且該債權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對執行異議提起訴訟的,除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人民法院根據案外人的異議申請決定中止執行的;
(2)有明確的繼續執行標的物的請求,且該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提起執行訴訟的,申請執行人是被告。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異議有異議的,被執行人是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可以將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對執行異議提起訴訟的,案外人是被告。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有異議的,案外人和被執行人是* * *共同被告;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不提出異議的,可以將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申請執行人對暫緩執行裁定不提起訴訟,被執行人對執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提起訴訟。
第三百壹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壹十壹條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對其在執行標的中的民事權益足以排除執行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執行執行標的;
(2)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的,駁回起訴。
案外人同時主張確認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判決。
第三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允許執行被執行人執行;
(2)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權益足以排除執行的,判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壹十四條對案外人提起的異議之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無效。
人民法院裁定允許執行對象對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異議裁定無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壹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訴訟期間,不得處分執行標的。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阻礙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向被執行人和案外人要求賠償。
第三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裁定暫緩執行後,申請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被執行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