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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對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餐飲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規定,提供相關服務。第五條餐飲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第六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七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八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記錄至少保存2年。第九條餐飲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第十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並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第十壹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和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第十二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後對火源、氣源、電源等部位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應記錄檢查情況。第十三條餐飲經營單位總額定容量6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65438±00千伏的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時應做好記錄。

配電房內不得存放危險品和雜物。第十四條變配電間應當配備電氣設備、配電線路布置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並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運行模擬牌。

配電間的門、窗和電纜溝應設置防水設施和捕鼠夾。第十五條餐飲經營單位架設電力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電氣設備應裝有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第十六條餐飲經營單位應保證出口暢通;不要關閉或堵塞出口;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允許采用卷簾門、旋轉門、吊門和側滑門。門內外1.4m範圍內不得設置臺階。第十七條營業區域的安全出口數量、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十八條營業區域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能在斷電和無自然光的情況下引導疏散位置和方向。

安全出口的頂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離地面1米以下的墻上應設置指示標誌;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10米。第十九條營業區域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於0.5勒克斯。第二十條營業區域的樓層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警示標誌應明顯完整,便於公眾識別。第二十壹條餐飲經營單位在經營區域內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營業的,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項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區域應與其他業務區域隔離,並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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