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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六年的反英獨立戰爭,美國終於在1783贏得了獨立。然而,美利堅合眾國的正式成立是在1787年各州通過美國聯邦憲法之後。1789年4月,聯邦政府成立,獨立戰爭領袖喬治·華盛頓被選為美國第壹任總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不久,由於不同的利益和政治分歧,美國出現了兩大陣營: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以及民主共和黨人。總的來說,聯邦黨人主張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法國大革命,而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主張維護各州的獨立地位,同情法國大革命。雖然美國憲法在憲法中明確列出了聯邦的權限,剩下沒有列出的權力屬於各州,但由於美國憲法在解釋上相當簡潔靈活,誰擁有憲法解釋權,誰就能在政治鬥爭中處於有利地位。
18年底和19年初,美國的政黨和選舉政治還不成熟。總統和副總統壹起當選,總統獲得的選舉人票最多,其次是副總統。於是,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成了喬治·華盛頓之後的第二任美國總統,而民主黨人、共和黨人托馬斯·傑斐遜成了他的副總統。1800年7月,當他的第壹個任期即將屆滿時,亞當斯任命他的聯邦黨朋友約翰·馬歇爾為國務卿,幫助他競選連任。
在1800的美國總統選舉中,亞當斯僅獲得65張選舉人票,而民主黨和民主黨候選人傑斐遜和阿隆·伯爾各獲得73張選舉人票。按照當時的規定,各州在眾議院逐州投票(壹票)選出傑斐遜和伯爾為總統,另壹個為副總統。因為聯邦黨人寧願投票給腐敗無能的政客伯爾,也不願選擇在他們看來支持法國大革命的“危險的激進分子”。結果傑斐遜在18個州只拿到8票,未能過半。壹周內,眾議院進行了35次無記名投票,結果相同。這時,聯邦黨人領袖、傑斐遜的政敵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力勸他所能影響的聯邦黨人讓他們控制的州投空白票,使傑斐遜以微弱多數當選。因為在漢密爾頓看來,傑斐遜至少是個紳士,而伯爾是個無原則的投機政客。此時是1801二月17,離總統就職典禮只剩兩周。
在同時舉行的議會選舉中,聯邦黨也遭受了重大失敗。這樣,他們不僅失去了總統職位,也失去了對國會的控制。因此,聯邦黨人把希望寄托在聯邦司法上,以維持他們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影響力。在新總統上臺和新國會召開之前,國會中的聯邦黨人於2月18013日通過了司法法案,增加了5個聯邦地區法院和3個聯邦巡回法院,從而使數量增加了16。1801 2月27日,國會通過《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授權總統在特區任命42名太平紳士,任期5年。這樣壹來,亞當斯就可以在新總統就職前,任命他的聯邦黨人擔任58個新的法官職位。為此亞當斯忙了半個月,直到離任前壹天午夜(1801年3月3日)才完成全部58名法官的任命程序。與此同時,馬歇爾國務卿在“星夜法官”的所有委任狀上蓋了國璽。因此,人們稱這些法官為“午夜法官”。
在此之前,1801,65438年6月20日,亞當斯總統做出驚人之舉,任命國務卿馬歇爾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65438+10月27日,經參議院同意,馬歇爾於2月4日正式走馬上任。但馬歇爾此時並沒有辭去國務卿壹職,而是沒有領取國務卿的薪水。這種情況壹直持續到3月3日亞當斯任期屆滿,1801。因為當時是新舊總統交接,馬歇爾不得不移交給新國務卿,並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總統的宣誓就職儀式。他忙得沒時間把自己親自蓋章的17授權委托書發給指定的“星夜法官”。
新總統傑斐遜痛恨聯邦黨人的這些陰謀詭計。1801年3月4日上任後,他得知17治安官任命書仍滯留在國務院。他立即指示他扣留這些委任書,不讓其交給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son),並指示麥迪遜“把它們像廢紙和辦公室垃圾壹樣處理掉”。緊接著,由民主黨人控制的新壹屆國會通過了新的立法,並於3月8日1802號廢除了司法條例,進而砸了聯邦法院21名“星夜法官”的飯碗。然而,新壹屆國會並沒有廢除《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中關於治安法官的規定。為防止被解職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起訴新國會,新國會進壹步通過重新安排開庭日期的方式暫時關閉最高法院,改為壹年兩次開庭,使最高法院從1801年關閉65438年。最高法院重新開庭時,已經是2月1803。
但這種做法仍然無法阻止聯邦黨人利用最高法院反擊民主和共和黨。最高法院壹開庭,沒有拿到委托書的地方法官威廉·馬布裏(William Marbury)和其他三名同樣情況的“星夜法官”壹起到最高法院起訴麥迪遜,要求最高法院判令麥迪遜交出委托書,以便就職。他們被起訴的依據是1789司法法案第13條:“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命令現任聯邦政府官員在法律原則和習慣允許的範圍內履行法律義務”。這是馬歇爾想要的機會,他立即接受了這個案子。這就是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
然而,如何處理這壹案件對馬歇爾來說是壹個巨大的挑戰。如果他支持馬布裏,判令麥迪遜出具委托書,麥迪遜很可能會拒絕執行,法院也沒有辦法執行這個判決。如果他不支持馬布裏,無疑向世界表明,聯邦黨人已經向民主和共和黨人投降了。經過苦思冥想,馬歇爾和他的最高法院合夥人終於想出了壹個壹舉兩得的辦法。經過精心準備,2月24日,1803,馬歇爾宣布了最高法院的決定,馬歇爾後來稱之為“他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決定”。在代表最高法院宣讀判決書時,馬歇爾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
第壹,投訴人馬布裏是否有權獲得他所要求的代理權?
第二,如果他有這個權利,這個權利被侵犯了,政府是否應該給他提供救濟?
第三,如果政府應該給投訴人提供救濟,那麽最高法院是否應該發出強制執行令,要求麥迪遜給馬布裏發放委托書?
馬歇爾明確表示,對於第壹個問題:“我們認為,壹旦總統簽署委托書,任命就會作出;委托書應在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印章時完成”。
“由於馬布裏先生的授權委托書已經由總統簽署並由國務卿蓋章,因此他已經被任命;因為設立這壹職位的法律賦予官員任期五年而不受行政機關幹涉的權利,這壹任命是不可撤銷的,並賦予官員各種法律權利,這些權利受到其本國法律的保護。”
“因此,拒絕出具他的委托書,在本院看來,不是法律授權的行為,而是侵犯了被賦予的合法權利。”
馬歇爾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辯稱:“每個人在受到侵害時,都有要求法律保護的權利。政府的主要責任之壹是提供這種保護。美國政府被宣布為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為侵犯賦予它的合法權利提供補救辦法,它當然不配擁有這壹崇高的稱號。”他甚至說:“要想擺脫我們國家法制的這種恥辱,就必須從這個案件的特殊性出發。”“因此,我們有責任查明我們社會中是否有人被免除法律調查或受害方被剝奪法律救濟。”也就是說,國務卿麥迪遜不得剝奪馬布裏的既得權利,法院有責任幫助馬布裏獲得麥迪遜的代理權。
此時,人們自然會認為馬歇爾為了讓聯邦黨人高興,會立即向麥迪遜下達處決令。令人驚訝的是,馬歇爾並沒有這樣做,他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他看來,雖然聯邦法院有權向行政官員發布行政命令,但在馬布裏的案件中,這並不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責任,所以它無權命令麥迪遜發布委托書,也就是說,馬布裏起訴錯了地方。他的論點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權發布執行令取決於其管轄範圍。根據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只有在涉及大使、公使、領事等外國使節或州政府的案件為當事人的情況下,才具有初審管轄權。馬布裏既不是外國使節,也不是州政府代表,因此最高法院對他的案件沒有審判管轄權。同時,就聯邦憲法規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權限而言,不包括向行政官員發布行政命令。顯然,馬布裏起訴麥迪遜所依據的司法規定1789第13條是與憲法相沖突的。在此基礎上,馬歇爾把問題跳到了國會法律的合法性上。在他看來,真正的問題是最高法院應該遵守司法條例第13條,還是遵守聯邦符合性來作出裁決。
這壹部分的論述成為這壹判決的依據和主體,也成為美國憲政史上濃墨重彩的壹頁。馬歇爾指出,當國會通過的司法條例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政府官員發出訴狀時,實際上擴大了聯邦憲法規定的原有司法權。如果最高法院執行1789的司法規定,就相當於最高法院承認國會可以擴大憲法明確賦予它的權力。但事實是,國會沒有這個權力。因為憲法是人民制定的,是人民“原有權利”的偉大運用,但這種權利的運用“不能也不應該頻繁重復”。因此,憲法壹旦制定,其基本原則就確立了,這些原則所產生的權威在制憲時就被認為是“至高無上的”和“永久的”。
在給出這個前提後,馬歇爾提出了壹個顯而易見的問題“就是憲法是否控制任何與其不壹致的立法,或者立法機關是否可以通過壹部普通法來改變憲法。在這兩種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要麽是最高法律,不能通過普通手段改變,要麽像普通立法壹樣,當立法機構願意改變時可以改變。如果是前者,那麽壹部與憲法相沖突的立法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後者,那麽成文憲法只不過是人們為了限制壹種本質上不受限制的權力(指立法權)而做出的壹些荒謬嘗試。”
至此,憲法的神聖性呼之欲出。接著,趁熱打鐵,馬歇爾拋出了自己最後的王牌,明確表示,如果法律與立法機關的立法和憲法有沖突,最高法院必須對其中壹項的合法性做出裁決,因為“判斷什麽是法律,肯定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因此,當《憲法》和壹項普通法同時適用於壹個案件,並且兩者之間有沖突時,只能執行其中的壹項,最高法院的裁決當然服從《憲法》。如果法官不承擔維護憲法的責任,就違背了自己的盡職誓言,“無異於犯罪”。出於這種責任,他宣布“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即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無效。
雖然馬布裏的仕途未能成真,但聯邦黨人與民主黨人、共和黨人在司法領域的較量卻是壹大勝利。最初,傑斐遜和其他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已經明確表示,即使最高法院發布強制令,他們也不會執行。並打算以此為由彈劾馬歇爾和他的四位聯邦主義最高法院法官(當時的最高法院由五位法官組成,均為聯邦主義者)。但道高壹尺,魔高壹丈。馬歇爾利用了這條慢路。他在為馬布裏正名的同時,避開了民主和黨員設置的陷阱,直指法律和憲法哪個更重要的根本問題,最終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美國1787憲法和1789司法條例雖然沒有明確闡述司法審查權,但也沒有提到最高法院可以宣布國會、州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憲無效。但是,馬歇爾的判斷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壹定依據的。在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第78條中,美國憲法之父之壹的漢密爾頓強調:“解釋法律是法院正當的、排他的職責。事實上,憲法是而且應該被法官視為根本法。憲法和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都屬於法院。如果兩者存在不可調和的差異,則以效力和作用更大的法律為準。與法律相比,以憲法為準。”。在漢密爾頓看來,立法機構必須受到壹定的限制和約束。“這種限制必須通過法院來執行,因此法院必須有權宣布違反憲法明確規定的立法無效。”(《毛澤東選集》,第392-93頁)
在馬歇爾的判斷中,不難看到漢密爾頓的理論影子。不過,他雖然堅持最高法院擁有司法審查權,但並沒有明確表示最高法院在聯邦政府三個部門中擁有最終且唯壹的憲法解釋權,也沒有強調最高法院的審查權高於國會和總統。這可能是馬歇爾的天才之處。他很清楚,國會的任何法律最終都會涉及到公民的權利,只要是權利問題,就極有可能演變成需要法院裁決的司法問題。這樣,最高法院自然擁有事實上的最終憲法解釋權。當時馬歇爾的司法審查理論並沒有顯示出其深遠的影響,因為直到1857的斯科特案,最高法院才第二次宣布另壹項國會法律違憲。但後來的歷史發展證明,這是美國憲法史上最有影響力的壹頁,為聯邦司法部門配備了強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了防止各級政府(立法和行政)侵犯公民權利的法律屏障。這大概是馬布裏、麥迪遜甚至馬歇爾本人都沒有預料到的。
盡管如此,馬歇爾的判斷本身完全是出於黨派鬥爭的需要。大多數學者甚至認為馬歇爾的判斷實際上存在矛盾。因為馬歇爾判決的依據之壹是,最高法院對案件沒有原始管轄權,無權受理。這意味著它根本不應該做出判決,而是將案件提交給有管轄權的聯邦地區法院。然而,他沒有這樣做。他壹方面根據司法規定受理案件,壹方面又以與憲法相抵觸為由宣布違憲。但馬歇爾似乎可以辯稱,他在受理案件時,並不知道它無權受理,而有權受理只是在受理過程中獲得的新認識的壹個結果。
這壹在很大程度上基於黨派鬥爭需要而做出的判決,最終成為美國憲政史上的裏程碑,不能不說是壹個歷史的諷刺。但是,人類歷史上這樣的例子太多了,自私的動機成就了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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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全球違憲審查模式的比較
《國際先驅論壇報》特約撰稿人羅鋒報道:違憲審查是國家權力意誌中的壹種基本糾錯機制。它和其他任何糾錯機制壹樣,是憲法正常運行的必要保障。所以,違憲審查並不神秘。從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和運行中不難發現,目前世界上違憲審查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
第壹種模式是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典型代表是美國。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過受理公民的訴訟來行使違憲審查權。在這種模式下,由於司法機關是三權分立的獨立部分,因此它擁有獨立審查立法的權力。而且這種模式中的很多案例都是適應判例法制度的。啟動違憲審查程序的主動權始終掌握在公民手中。他們可以通過個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訴訟,擱置違憲的立法;還可以在議會走廊勸說議員修改憲法,推翻違憲判決。最近的案例包括,2004年6月26日,美國地區法官奧黛麗·柯林斯(Audrey Collins)判決布什總統的《愛國者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壹和第五修正案。
據報道,美國最早的違憲審查發生在1796希爾頓訴美國壹案中。當時美國法官帕特森和威爾遜行使了判斷國會某項法案違憲的權利。在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1801 ~ 1835)任期內的1803期間,最高法院首次明確宣布有權對國會通過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首次裁定壹項聯邦法律違憲。自此,這種基於普通法院的違憲審查機制得以建立。但這種模式的問題在於,司法活動本身難以保證壹個絕對客觀、中立的過程,法官的主觀性往往會幹擾其對憲法意圖的準確表達。
第二種模式是立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英國。英國違憲審查的歷史比美國長。英國雖然是世界上三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之壹,但早在君主立憲制建立之初,《權利請願書》和《權利法案》就明確規定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獨立適用。英國的憲法《王位繼承法》明確規定,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須批準和確認。
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內閣和法院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議會可以制定、修改和廢除任何法律,包括各種憲法文件。如果任何法律違憲,議會有權修改或廢除它。這種監督模式的最大優勢在於其權威性和有效性,從而保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能夠得到更有效的貫徹和執行。但問題是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有時候就失去了審查的意義。
第三,違憲審查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和德國、俄羅斯、意大利、韓國等國的憲法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在組織法頒布和議會兩院規則實施之前,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由憲法委員會對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2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二審判庭以多數反對的結果否決了將於2003年6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聯邦法院大部分法官的意見是,今年3月22日聯邦參議院通過新移民法的程序違反了德國憲法第78條的規定,因為勃蘭登堡未能全票通過,卻被計為贊成票。這種模式的問題在於,專門機構不可避免地受到政策的影響,具有強烈的政治傾向,難以保證客觀公正的監管。
在不同的國家,違憲審查的部門不同,但相同的是違憲審查機構的專業化和獨立性:它們專門審理政府或立法機構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獨立於普通法院和行政機關,它們都註重過程的合法性。從違憲審查的手段來看,現代國家對法律和法律文件的合憲性審查有兩種方式。壹是事前審查,即在法律和法律文件頒布生效前進行的合憲性審查,壹旦確認違憲,該法律和法律文件不得頒布實施;二是事後審查,即頒布實施後的合憲性審查。
違憲審查後的實施是世界各國法律保護的基礎。著名的案例是在1957年,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種族的不同公立學校”(即黑人和白人必須分校的做法)違反了憲法14修正案。當時有很多人反對最高法院的判決,其中最著名的是兩位領導人。壹個是艾森豪威爾總統,另壹個是阿肯色州州長。然而,當阿肯色州州長試圖抵制高法判決時,艾森豪威爾將軍下令軍隊進入阿肯色州執行高法判決,保護黑人和白人不能壹起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