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當事人都沒有責任的;如果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壹方不承擔責任。(四)不承認交通事故責任的。公安機關無法對道路交通中發生的每壹起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任何壹方的違法行為不能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的,交通事故不追究任何壹方的責任。必須嚴格限制交通事故責任不認定的適用。首先,不適用於應當承擔歸責責任的情形。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要千方百計收集證據,查明事故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在確實無法確認任何壹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才可以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5)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指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公安機關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在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請求人應當承擔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法律依據《民法》第1208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這壹原則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壹是技術鑒定的客觀性。從技術角度來說,交通事故的原因可以分為兩種:原因和結果,這兩種原因都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兩類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之所以這樣,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境,具有壹定的主動性。造成結果的原因是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能夠造成結果的因素具有壹定的被動性。這兩種原因並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壹種原因同時包含發生因素和結果因素。比如貨車硫酸超載,車輛轉彎時,司機因為超載無法有效控制,導致車輛占用對面車道,與對面車輛相撞。這時候過載就是原因了。由於車輛超載,捆綁不牢,硫酸罐落地後破裂,硫酸泄漏腐蝕車輛和道路。這裏的結果就是過載。壹般認為發生的原因比結果的原因起的作用更大,但是】發生的原因和結果的原因在壹個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它們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能壹概而論。壹定要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鑒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原因的技術鑒定,應當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原因。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事故的後果或者是造成後果的原因之壹,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事故責任。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交通環境是壹個復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子系統。為了維持大系統的正常運行,子系統必須正常運行,這就要求每壹個交通參與者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任何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為了確保交通安全,任何參與交通的人都應該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同時,對於違反交通法規,其違法行為是加重事故後果的原因的違法者,認定其責任是非常必要的。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時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定責是指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 *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