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概念
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是指有權制定、批準、修改、補充或者廢止與環境保護和改善、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有關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第二節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是指立法者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草案過程中,為實現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的目標,在法律中充分體現環境與自然資源的生態經濟價值,而采取的具有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主要包括: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強調並應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理。
壹、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
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原則,是指在進行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時,要充分考慮和尊重自然資源和生態演化規律,以地球生態系統平衡的基本原則作為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
1,生態學的基本規律
(1)物質關聯定律
(2)相互成長,相互制約
(3)能量流和物質的復雜規律
(4)負荷定額法
(5)協調穩定性定律
(6)時間和空間有適當的規律。
第二,可持續發展導向原則
可持續發展原則是指在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中,把人類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法律要實現的理想目標,用新的發展觀取代傳統的發展觀,使人類的思維和行為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得到根本改變。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Brandt Lang夫人領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於1987年在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首次提出的。
第三,突出和運用環境經濟學方法的原則
環境經濟學方法的投射和運用原則,是指在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中,將環境利益的損益分析方法和法律規範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運用於開發行為的預測、評價和管理以及起草(或制定)法律制度的設計和分析,作為指導(決定或修改)法律和建立法律規範的理論依據,通過立法真正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利益的平衡和綜合決定。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超出活動主體範圍的其他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影響。它既包括正面影響,也包括負面影響,正面影響也稱為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負效應也被稱為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
(註:關於環境外部性的例子,妳可以閱讀第78頁。)
環境外部不經濟的解決方案。經濟學家認為,解決環境外部不經濟最直接的方法是將外部不經濟內部化,即由產生外部影響的壹方承擔消除影響的全部成本,從而實現社會公平。
就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而言,經濟學家提出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的方法主要有直接控制法和經濟刺激法。
直接控制是指國家制定環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標準的形式規定活動者外部不經濟的允許數量和方式。可分為終端控制和全過程控制。
經濟刺激方法包括市場刺激和非市場刺激。
壹般認為,環境法規的經濟分析是美國發明的。
第六章環境和資源的國家管理
第壹節環境和資源管理的概念、原則和範圍
壹,環境和資源管理的概念
環境與資源管理是指國家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科技、教育等手段,對影響環境的各種活動進行規劃、調整和監督,旨在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防治環境汙染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
二、環境和資源管理的原則
1,綜合原則
2.區域性原則
3.預測工作的重要性
4.規劃和協調
第七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第三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壹,提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1980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起草的《世界自然保護綱要》首次提出了“預期環境政策”。
中國的(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體現了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節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
壹、綜合利用原則的含義和作用
綜合利用是充分利用物質生產和消費過程(如工業、農業和人民生活)中排出的各種“廢物”,使全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達到最少,從而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五節開發商保護和汙染者治理原則
首先,開發商保護和汙染者治理原則的含義
開發者保護是指開發利用環境和自然資源,並負有恢復、整治和維護責任的組織或個人。
汙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汙染並有責任治理其汙染源和汙染環境的組織或個人。
20世紀70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首次提出了“汙染者付費原則”。
關於汙染者負擔的範圍,國際上多數主張應承擔兩項費用,即消除汙染的費用和損害賠償的費用。
第六節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
1970年3月,壹位美國環境法教授在東京舉行的公害問題國際研討會上提出了環境權理論。
第八章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
第壹節土地利用規劃體系
壹、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概念和功能
土地利用規劃制度是指國家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資源條件和經濟發展需要,為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城鎮設置、工農業布局和交通設施的統籌安排。
第二,城市規劃
根據城市和郊區非農業人口的總數,中國將城市分為三個等級:
大城市,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人口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中等城市;人口不到20萬的小城市。
城市規劃是壹定時期內城市發展規劃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第二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壹,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概念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事先對工程建設、開發活動和可能影響環境的各種計劃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報告和防治計劃,經監理批準後方可進行。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建立於美國。
四。環境影響評價範圍(書中第118頁)
第三節“三同時”制度
壹、三同時系統的概念和功能
三同時制度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和其他可能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同時制度是中國首創的。
第二,第三,同步制度的法律規定
1973(《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幹規定》)首次規定了同步制度
第四節許可證制度
壹、許可制度的概念
各類對環境有不利影響的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汙設施或經營活動,建設者或經營者需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從事此項活動。這是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管理程序大致分為:
1,應用
2.回顧
3.決定
4.管理
5、加工
第五節排汙費征收制度
壹是建立和完善排汙費征收制度
I 1978 65438+2月,經中央批準的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環境保護工作報告要點)首次提出在我國實行“排汙費制度”。
第六節經濟刺激體系
二、經濟刺激的幾種形式及其相關法律規定
比較常用的有:財政援助、低息貸款和稅收(包括排汙費)
其中,稅收是壹個經濟刺激系統,可以刺激雙方。
第九章自然資源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壹節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
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是由壹系列關於誰擁有和使用自然資源以及誰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法律規定組成的規範體系。
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自然資源所有權,二是自然資源使用權。
壹.自然資源的所有權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取得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依據壹定的法律事實取得對某種資源的所有權,從而對該自然資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在中國,獲得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主要有三種方式:
1,合法收購
2.強制收購
3.天然果實和天然附件
在中國,獲得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合法收購
2.天然水果
3、開發利用。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改變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變更是指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的變更,即自然資源從壹個主體轉移到另壹個主體的過程。
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因以下原因而改變:
1,因征收而變動
2.因所有權主體的分立、合並而發生的變更。
3.因合法轉讓而變更。
4.因交換或交換而改變。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消失
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消滅是指由於某些法律事實的出現,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復存在的情況。
自然資源滅絕的主要原因包括:
1,被法律剝奪摧毀
2.因自然資源的消失而消失。
第二,使用自然資源的權利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類別(書中第140頁)
在中國獲得自然資源使用權通常有四種方式:
1,確認收購
2.授予訪問權限
3.轉移收購
4、開發利用。
自然資源使用權變更的原因通常是:
1.因企業合並或分立而發生的變化。
2.因變而變。
3.因破產和償還債務而發生的變化。
4.因合同內容變更而引起的變更。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終止(書中第142頁)
第二節自然資源規劃體系
自然資源規劃是根據壹個國家或地區的自然資源特點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對壹定規劃期內各種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恢復和管理所作的總體安排。
第三節自然資源調查和檔案系統
第壹,自然資源調查系統
自然資源調查是指由法定機構對壹個國家或地區的自然資源的分布、數量、質量和開發利用狀況進行全面的實地調查、室內資料分析和必要的討論的總稱。
二、自然資源檔案系統
自然資源檔案是根據自然資源調查取得的資料和成果,集中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的各類文件材料的總稱。
第四節自然資源許可制度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申請,經審批、發放許可證後才能進行的壹套管理措施。
自然資源許可證按其性質可分為三類。首先是資源開發許可。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三是資源進出口許可證。
中國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普遍實行許可制度。
第五節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壹、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收取壹定費用的壹套管理措施。
第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
綜合起來,基本上有兩種形式:
壹個是收稅,壹個是收費。
市場經濟較發達的國家通常采取稅收征收的形式。
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通常采取收費的形式。
四。自然資源費
1,開發使用費
2.補償費用
3.保護管理費
4.懲罰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