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遵循行業、業務、生產經營管理必須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員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完善安全投入保障體系,加大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嚴格監督管理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加強危險因素識別、控制和隱患排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安全生產負責人承擔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領導責任;其他責任人對其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範圍,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檢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關的行業規範和地方標準,並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納入行業管理,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監督各項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督促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加強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快成果轉化,支持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裝備和工藝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科技支撐能力和水平。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加強輿論監督,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安全生產理論和創新科學技術應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安全生產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前款規定的標準以及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