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第五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六十三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紙上公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四條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規定,符合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五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修編:

(壹)上級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化,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需修改的。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六條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後,或者因實施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需要,有關組織應當組織修改專項規劃,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構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壹)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控制區的功能和布局有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的功能和布局有重大影響的;

(三)經評估發現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壹)因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無法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進行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等涉及公眾利益的原因,無法按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進行建設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確需修改的,審批機關應當將修改理由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修訂稿予以公示,並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對城鄉規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十條上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監督檢查考核、違法行為通報和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制度。

第七十壹條市、縣政府和除縣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執法巡查制度、巡查問責制度、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政處罰信息共享平臺,采取網格化管理等措施對建設工程進行監控。

第七十二條市、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政府授權的鎮政府應當對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部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驗不合格的,責令改正;修正後符合要求方可進行下壹階段施工。

第七十三條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上級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下級政府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督察,所需經費列入上級政府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具體辦法由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城鄉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等基礎信息,建立城鄉規劃空間信息系統。

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圖像等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將監測情況通報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市、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單位。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進行相應處理。

第七十六條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壹)應當依法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批準或者修改的;

(二)超越權限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規劃條件或者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對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

(五)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以及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房屋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前,未以聽證會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八)通過會議或者集體討論等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變更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形式、色彩和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未在住宅預售、銷售場所公示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壹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建設成本10%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壹)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和通信設施,或者占用城市管線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建設的;

(四)擅自在建築物的屋頂、樓層的平臺、房屋底部的庭院和停車場上施工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在批準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由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其中,占用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和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向同級政府報告。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自接到有關部門報告之日起三日內,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拆除等措施,並在實施拆除前發布公告,讓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縣(市)政府可以組織編制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並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辦理審批手續。已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不再編制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由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六條無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牧場及其居民點的規劃管理,參照本條例關於鎮、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自2012 1+0日起施行。1991 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 上一篇:麻將有哪些種類?規則是什麽?
  • 下一篇:2022年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具體方案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