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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遵循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城鄉壹體化供水。第四條城市供水是與民生密切相關的重要公用事業,是政府應當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的財政投入,鼓勵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衛生、生態環境、水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和用水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提高供水應急保障能力,應對供水突發事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不同級別、不同類型的供水應急演練。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城市供水,並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信息,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第二章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第九條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使用地表水源,嚴格控制使用和保護地下水源。

城市公共* * *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原有利用地下水作為自身水源的,應當限期關閉並依法註銷其取水許可。確需新建自備水源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城市供水部門意見後,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符合條件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立即關閉自備水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取水許可證。第十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質的日常監督管理,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

供水單位應每周向當地城市供水部門提交水質報告和檢測數據。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和監督檢查,建立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定期發布水質信息。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應做好原水水質監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行政和城市供水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制度,重點監控供水單位的水質管理和生產過程,監督不合格供水單位整改。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開展水質監督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向同級政府和上壹級供水部門報告,定期公布水質信息。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定期公布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第十四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率和方法進行水質自檢;不能自檢的項目,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供水單位使用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衛生標準。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前,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並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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