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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改造、經營、拆除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高品質建築。第三條發展綠色建築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全面推進、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的內容。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築。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培訓,培育以市場為導向的綠色建築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對發展綠色建築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綠色建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綠色建築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綠色發展意識。第二章規劃、設計和建設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編制指南。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築專項規劃,並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新建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和布局要求,包括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裝配式建築、超低能耗建築要求和既有民用建築的綠色改造,明確裝配式建築、超低能耗建築和綠色建築材料的應用比例。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相關地方標準,積極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引導企業制定更高的企業標準。

推進與京津綠色建築地方標準的協同工作,加強信息交流,促進京津冀綠色建築產業協同發展。第十條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建設。下列建築應當高於最低等級的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壹)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物;

(二)建築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

(三)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提高綠色建築發展要求,推動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推進城市新區和功能園區綠色生態城市、街區和住宅小區創建。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農村住宅建築設計規範,引導農村公共建築和住宅小區應用裝配式建築技術、墻體保溫技術、高性能門窗技術和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鼓勵農村個人參照綠色建築標準自建住宅和其他新型建築。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的要求和控制指標,並納入建設項目規劃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或者劃撥土地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的等級要求和所選用的技術;在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采購及相關招標活動中,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確說明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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